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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 6 条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对“工作任务”“交付”和“奖励”的含义以及对职工与单位的关系问题法律界定模糊,学界对此争议很大。“工作任务”不能仅限于职工的职责范围,还应包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对“奖励”应当进行“扩充解释”,赋予作者以“获取报酬权”;职务作品创作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不限于“劳动关系”,对雇佣活动中创作的作品,只要属于合同约定或雇主授权范围,均应认定为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