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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市一级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近些年的实践,摸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是,在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操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的问题之一是,有些地方法规的制定,大多由该规范事项涉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选题立项,并由这些部门领导和业务人员直接承担起草、修改、论证及协调等项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容易导致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部门痕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具体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