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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省级民政厅(局)和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救助站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救助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居(村)委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救助档案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作用,本文概述了社会救助档案,阐述了民政档案管理中的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特征,对民政档案管理中的社会救助档案管理要求及其策略进行了论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