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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传统的三大诉讼同一的“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与当今学术界积极倡导的“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最低证明标准,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以及本质上的统一性。民事诉讼应有自己的证明标准,其证明标准内部应有层次之分。在“自由证明”与“法定证明”相结合的模式下,合理地对“盖然性”进行程度量化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