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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主张,治理国家,应该礼法并用,“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因此他主张以德治为主,以刑罚为辅,礼为治国之本,而刑法也不可缺少,他主张立法要在刑轻律简精神的基础上,务求适宜,尤其要重视执法公正,才能真正发挥刑法治国的辅助作用。这种刑轻律简的思想,成为隋唐宋明立法的基本准则。斑固所创新的《刑法志》史学编撰体例,也为后世史家所采用,对后世产生的极其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