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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更多还原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关家庭生活的和谐和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历来是婚姻家庭立法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沿革,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探讨我国立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有效方法,以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司法解释 婚姻法
作者简介:刘琳,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28-02
从广义角度出发,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指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同时也包括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何清算和分割财产等问题。各国婚姻立法都非常重视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因为它关系到夫妻地位的平等、家庭生活的和谐,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成为了夫妻关系中的重点,司法实践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如何客观划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婚姻生活中普遍关注的内容,夫妻财产制度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探讨其不足及完善之策。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1950《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家庭为本位,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1980《婚姻法》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强调“私权自治、效力优先”原则,奠定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制度与国际化接轨。但由于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范围、效力等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怎么去约定没有示范,在实际生活中该条规定形同虚设。
3.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发展、完善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内容,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分别规定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满足了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除夫妻共同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存在夫妻个人的独立财产,夫妻一方可以遵从自身意愿,独立行使物权。通过这一规定,极大激发夫妻双方各自创造财富的动力,同时也可确保交易安全。
4.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了适应日益纷繁的夫妻财产关系,客观界定夫妻个人的独立财产,补充完善的重点集中体现为按揭贷款买房、房产赠予以及其他投资增值、不动产效益等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夫妻财产划分得更加明晰,对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判定的依据,普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改革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二、婚姻家庭立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缺陷分析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经数次修改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尤其是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夫妻财产争议问题,但就夫妻财产制度整体而言,仍然存在个别疑惑及缺陷。
(一)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不合理
一直以来,婚前财产问题是司法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对于房产问题。当前,房产价格普遍偏高,住房支出已成普通家庭生活重压,据搜房网“住房月支出”调查结果显示,25%的受访者表示,家庭住房月支出占家庭总收入五成以上,生活中夫妻对房产归属的重视程度也是可想而知。有关个人婚前按揭贷款房屋的产权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如果夫妻某一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并通过个人名义支付房产首付、办理按揭贷款等,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而不动产则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的,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不动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离婚时对于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内容,则由拥有财产的一方进行补偿。解释的这一规定,既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也在法理上自相矛盾,债权与物权交织。解释将婚后还贷当成债权,完全不考虑首付与还贷的的比例,如首付是30%,婚后共同还贷是70%,而仍然认为该房产是个人财产,在事实上是不公平的。既然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付款设定为债权,就只能按一般债权处理,由夫妻双方利用共同财产还贷所支付的金额,其中一半来自非产权方,产权方应该是将这部分财产归还而并非补偿。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的,房屋增值自然也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考虑房屋增值,就不能再规定“对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司法解释关于婚后赠予房产产权的规定与婚姻法相矛盾
有关婚后获赠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内容与《婚姻法》相关规定有所矛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夫妻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则可视为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予,并将其认定为产权名下的个人财产。如果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则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所有。但是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中的规定,如果具备如下情形,则可将财产视为夫妻一方所有:即赠予合同中或者遗嘱中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据此,有关赠予财产问题,必须奠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除非在赠予时已经明确是哪一方的财产。而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房产为婚后父母出资购买,那么只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认定为是其个人资产,而并非夫妻所有。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思考,所谓“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与《婚姻法》中“特别注明”是不是一致?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不动产,无论是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所有,不能仅通过登记产权人的名字就确定产权归属。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可见,本规定与《婚姻法》中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前提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而作为司法解释自身来说,必须奠定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
(三)非常态婚姻状况下的夫妻财产制度缺乏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不断补充完善,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提出对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共有财产范围过大问题有所弥补。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单一,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都是针对婚姻关系的通常状态而言,这种制度忽略了在婚姻关系中的非常态情况,如家庭暴力、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等。实际上,对于非常态的婚姻关系来说,夫妻财产问题更加复杂且具有多变性,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此时当事人将对财产归属问题表现出强烈的需求感。而在我国现有的婚姻立法中,恰恰缺失夫妻非常态婚姻状况下的财产制度,造成很多婚内侵权事件不能及时预防或遏制,而发生侵权事件之后,受害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或救助。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各种新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应更加规范、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度
尽管现在的婚姻法已经规定,对于夫妻财产归属问题,既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如果没有任何约定的时候,则参照法定财产制度。但是以我国近年来的诸多离婚争议案件来看,大多与财产分割问题相关,并且集中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实际上,这与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密不可分,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或者财产约定等行为,是彼此不信任的一种表现,再加上缺乏足够的宣传与引导,因此更多民众根本不了解财产约定分割问题,这方面需要大力改进。
(二)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度
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夫妻一方、第三人等提出申请,对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或者约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制度。构建非常财产制的目的在于,发生特定事由后,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依法采用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分别行使权利,以保障夫妻一方财产利益不受损害,同时维护交易安全。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非常夫妻财产制,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三)强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包括使用、保存、收获、维修、处分等。一方面,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夫妻都有权利进行单独处分,如果是大宗动产或不动产,则必须奠定在双方意见相同的前提下。夫妻之间也可在约定协商的基础上由某一方负责共同财产的管理或处分,但是处理不动产需经过双方协商;如果在约定中没有提到管理处分的具体问题,则可默认为共同管理。另一方面,关于夫妻财产的清单或者告知义务,夫妻一方必须向他方告知真实的收入或债务等情况,当夫妻一方获得财产一定期限之后,需要双方共同制作财产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总之,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判断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应以社会生活所需的实际情况作为衡量标准,并且对社会关系进行优化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的个人财产越来越多,同时婚姻价值观也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因此夫妻双方都对个人财产权益问题更加关注,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将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改革与优化,提出更新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思考、探索、改进。
参考文献:
[1]杨永跃,杨永超.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再思考.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7).
[2]张涛.夫妻财产制度下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物权法》视野下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4).
[3]原玲玲.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0).
[4]曾方超.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司法解释 婚姻法
作者简介:刘琳,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28-02
从广义角度出发,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指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同时也包括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何清算和分割财产等问题。各国婚姻立法都非常重视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因为它关系到夫妻地位的平等、家庭生活的和谐,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成为了夫妻关系中的重点,司法实践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如何客观划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婚姻生活中普遍关注的内容,夫妻财产制度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探讨其不足及完善之策。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1950《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家庭为本位,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1980《婚姻法》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强调“私权自治、效力优先”原则,奠定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制度与国际化接轨。但由于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范围、效力等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怎么去约定没有示范,在实际生活中该条规定形同虚设。
3.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发展、完善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内容,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分别规定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满足了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除夫妻共同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存在夫妻个人的独立财产,夫妻一方可以遵从自身意愿,独立行使物权。通过这一规定,极大激发夫妻双方各自创造财富的动力,同时也可确保交易安全。
4.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了适应日益纷繁的夫妻财产关系,客观界定夫妻个人的独立财产,补充完善的重点集中体现为按揭贷款买房、房产赠予以及其他投资增值、不动产效益等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夫妻财产划分得更加明晰,对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判定的依据,普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改革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二、婚姻家庭立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缺陷分析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经数次修改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尤其是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夫妻财产争议问题,但就夫妻财产制度整体而言,仍然存在个别疑惑及缺陷。
(一)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不合理
一直以来,婚前财产问题是司法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对于房产问题。当前,房产价格普遍偏高,住房支出已成普通家庭生活重压,据搜房网“住房月支出”调查结果显示,25%的受访者表示,家庭住房月支出占家庭总收入五成以上,生活中夫妻对房产归属的重视程度也是可想而知。有关个人婚前按揭贷款房屋的产权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如果夫妻某一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并通过个人名义支付房产首付、办理按揭贷款等,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而不动产则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的,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不动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离婚时对于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内容,则由拥有财产的一方进行补偿。解释的这一规定,既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也在法理上自相矛盾,债权与物权交织。解释将婚后还贷当成债权,完全不考虑首付与还贷的的比例,如首付是30%,婚后共同还贷是70%,而仍然认为该房产是个人财产,在事实上是不公平的。既然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付款设定为债权,就只能按一般债权处理,由夫妻双方利用共同财产还贷所支付的金额,其中一半来自非产权方,产权方应该是将这部分财产归还而并非补偿。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的,房屋增值自然也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考虑房屋增值,就不能再规定“对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司法解释关于婚后赠予房产产权的规定与婚姻法相矛盾
有关婚后获赠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内容与《婚姻法》相关规定有所矛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夫妻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则可视为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予,并将其认定为产权名下的个人财产。如果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则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所有。但是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中的规定,如果具备如下情形,则可将财产视为夫妻一方所有:即赠予合同中或者遗嘱中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据此,有关赠予财产问题,必须奠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除非在赠予时已经明确是哪一方的财产。而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房产为婚后父母出资购买,那么只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认定为是其个人资产,而并非夫妻所有。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思考,所谓“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与《婚姻法》中“特别注明”是不是一致?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不动产,无论是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所有,不能仅通过登记产权人的名字就确定产权归属。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可见,本规定与《婚姻法》中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前提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而作为司法解释自身来说,必须奠定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
(三)非常态婚姻状况下的夫妻财产制度缺乏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不断补充完善,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提出对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共有财产范围过大问题有所弥补。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单一,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都是针对婚姻关系的通常状态而言,这种制度忽略了在婚姻关系中的非常态情况,如家庭暴力、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等。实际上,对于非常态的婚姻关系来说,夫妻财产问题更加复杂且具有多变性,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此时当事人将对财产归属问题表现出强烈的需求感。而在我国现有的婚姻立法中,恰恰缺失夫妻非常态婚姻状况下的财产制度,造成很多婚内侵权事件不能及时预防或遏制,而发生侵权事件之后,受害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或救助。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各种新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应更加规范、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度
尽管现在的婚姻法已经规定,对于夫妻财产归属问题,既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如果没有任何约定的时候,则参照法定财产制度。但是以我国近年来的诸多离婚争议案件来看,大多与财产分割问题相关,并且集中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实际上,这与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密不可分,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或者财产约定等行为,是彼此不信任的一种表现,再加上缺乏足够的宣传与引导,因此更多民众根本不了解财产约定分割问题,这方面需要大力改进。
(二)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度
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夫妻一方、第三人等提出申请,对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或者约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制度。构建非常财产制的目的在于,发生特定事由后,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依法采用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分别行使权利,以保障夫妻一方财产利益不受损害,同时维护交易安全。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非常夫妻财产制,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三)强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包括使用、保存、收获、维修、处分等。一方面,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夫妻都有权利进行单独处分,如果是大宗动产或不动产,则必须奠定在双方意见相同的前提下。夫妻之间也可在约定协商的基础上由某一方负责共同财产的管理或处分,但是处理不动产需经过双方协商;如果在约定中没有提到管理处分的具体问题,则可默认为共同管理。另一方面,关于夫妻财产的清单或者告知义务,夫妻一方必须向他方告知真实的收入或债务等情况,当夫妻一方获得财产一定期限之后,需要双方共同制作财产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总之,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判断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应以社会生活所需的实际情况作为衡量标准,并且对社会关系进行优化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的个人财产越来越多,同时婚姻价值观也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因此夫妻双方都对个人财产权益问题更加关注,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将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改革与优化,提出更新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思考、探索、改进。
参考文献:
[1]杨永跃,杨永超.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再思考.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7).
[2]张涛.夫妻财产制度下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物权法》视野下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4).
[3]原玲玲.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0).
[4]曾方超.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