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ozhzz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由2003年试行时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种情形,这种调整使监督范围更加全面和完善,具有合理性。当然,任何制度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随着历史的前进不断发展的,在刑事诉讼理念发生重大变革,刑事诉讼法进行大规模修改的背景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相应扩大。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刑诉法修正案
  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简单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社会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自2003年试行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进我国司法民主、健全检察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统一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有所调整,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种情形。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刑事诉讼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这一背景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否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呢?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争(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13条第1款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第2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第14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规定(试行)》把监督的范围明确为自侦案件个案的立案、侦查、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几个环节,简称为“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在全国统一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规定(试行)》相比,《规定》所作的其中一个重大修改是对监督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规定》对监督范围进行了扩充式调整,主要是将“五种情形”纳入刚性监督,取消了“三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情形。《规定》将“五种情形”中“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和“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分别调整为“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和“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这种扩充式调整使监督范围更加全面和完善,如延长羁押期限、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如果延长羁押期限、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决定不正确,将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这些行为也是应当接受监督的主要内容。关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没有纳入规定的监督范围,主要是因为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以后已能有效解决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的监督问题。(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争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理论界提出了多种不同的主张。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以及在哪些方面予以扩大。
  1.“扩大监督范围”论
  有学者认为,“从整体建构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将非自侦案件也一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刑事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①有观点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仍有空间:一是对消极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如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立案而不监督的,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等;二是对非法权力干预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应对外部权力干预办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人民检察院本身不正当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大对检察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②“扩大监督范围”论者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了不同的待遇,出现程序不公的问题。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2.“基本适应”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和效果后,便期望扩大监督范围,赋予它更广泛的功能,这并不一定恰当。因为这很容易使这一制度的功能、目标和范围泛化,从而失去其应当具有的特定积极功效;或者导致这一机制的负荷过大,成本过高而失去生存能力。同时,也可能与其他监督、制约机制重叠,甚至干扰其他机制的运作。③“基本适应”论者主要观点是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符合国情和改革要求,不应扩大或缩小。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外部监督体系从总体上看是比较健全的,仅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等案件中存在外部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起到拾遗补缺的良好作用;其他刑事案件诉讼中的“七类案件”由检察机关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已有监督和救济,人民监督员制度恰好解决了原本存在的“差别待遇”和诉权不平等的问题。(三)笔者的观点   “扩大监督范围”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现行规定的监督范围是比较适当的,但也应与时俱进进行必要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的初衷就是因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如对于自侦案件的批准逮捕,由侦查部门提出,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作出,应该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在同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制约作用显然不如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机关的监督。正因为此,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形成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因此不需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来进一步监督。所以从实质上,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机关强有力的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弥补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不足,尽管形式有所不同,但目的都一样,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监督范围过宽,可能会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老路,适用的案件反而越来越少。监督范围过窄,就难以实现对检察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价值的实现,难以体现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和诚意,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笔者赞同适合论的观点及理由,但认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理念发生重大变革,刑事诉讼法已进行大规模修改,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直接受理案件提出了更严格要求的背景下,充实、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具有必要性。二、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充实、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遵循制度变革的渐进性,与新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把目前缺少外部监督制约的,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检察机关侦查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监督制约比较薄弱的侦查环节纳入监督的范围。当然,在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同时,还应明确监督重点。
  (一)应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进行监督
  新刑诉法为了进一步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完善了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在第73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极易被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滥用,并可能因为失去监督而肆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扩大监督范围,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二)应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进行监督
  应将排除非法证据情况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中。发现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或者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应当予以排除而不排除的;对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检察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应当调查核实、纠正而不调查核实、纠正,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的,人民监督员有权提出监督意见,有权监督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并追究违法取证者责任。
  (三)应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怠于保护申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新刑诉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上述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五种刑事诉讼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控告、申诉,并规定对处理不服的进而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如果检察机关怠于保护控告、申诉权的,人民监督员有权进行监督。
  (四)应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对侵犯被告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91条规定“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侵犯被告知权的,人民监督员应有权进行监督。三、结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2010年《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的案件范围不是最后的终点,这七类案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也无法完全代表所有的检察工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扩展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从长远来看,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引入社会监督、并使司法活动进一步透明化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相信通过重新设计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权限配置机制,会使社会监督取得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④
  注 释:
  ①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展[J].人民检察,2005(1).
  ②但伟.正确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推进检察改革[J].人民检察,2004(5).
  ③周士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功能[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4).
  ④秦前红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0:207.
其他文献
【摘要】低碳经济是当今国际经济发展不可阻挡的新趋势,欧美发达国家在其低碳经济的进程中积累下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他们的低碳立法各有其亮点,对我国的低碳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低碳立法;亮点;启示  如今,低碳经济是当今国际经济发展不可阻挡的新趋势。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立法模式。欧美发达国家低碳立法上的亮点,无疑成为了我国低碳建设可以借鉴的亮光。一、欧
教育的根本功能是育人,育人的主要载体是课程。校本课程是以校为本,以学生为本,充分渗透学校文化和地域特色,发扬个性的教育平台。学校只有形成了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才能保
乒乓球运动量比较适中,可以单打,也可以双打。要求场地不大,器材简单。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几乎都有乒乓球室。为了增强体质和加深友谊,很多单位每年都要搞乒乓球赛。可见,乒
【精彩段落】一月,下大雪。雪静静地下着。果园一片白。听不到一点声音。葡萄睡在铺着白雪的窖里。二月里刮春风。……葡萄出窖。把葡萄窖一锹一锹挖开。挖下的土,堆在四面。
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教学在高校英语教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大学英语课程是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公共必修课,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目前普遍
我的业余爱好多得像草地上的小花,数也数不清。比如跳绳、跑步、转魔方等项目,都是我所喜欢的,而我最痴迷的却是绘画,它让我的业余生活,变得更加色彩斑斓。无论有多忙,每天只要写完
本课题是“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长江柑桔带橙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的课题之一。课题目标为:针对长江上中游地区橙汁加工原料供应期短、转运贮存期间损
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构建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能力的有效途径。本
在20世纪,人类经历从文明的衰落、跌宕、沉浮到奋起、光大的历程,整个世纪文明呈现辉煌灿烂的面貌。尤其突出的是,在人类文化中文化艺术显现出独特的魁力。对于艺术门类中的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规章”的规定赋予了法院对规章一定的审查权。这种权力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在不同的规章冲突类型下呈现出程度各异的形态。这就要求法院区分不同的情形,依照相应的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其审查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参照规章;法院审查权;类型化  一、研究缘起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规章”的研究和争论由来已久,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