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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目标,在APEC等国际组织强力支持下的 “猎狐行动”已驶入快车道,很多潜逃境外的腐败分子正逐步被收入法网。反腐败斗争要实现“境内筑堤、境外织网”,就应尽快建立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使其发挥威慑和惩治外逃贪官的作用。
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置。首先,对立案前贪官已经外逃的仍应立案。对于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形,尽管刑罚的对象暂时不存在,但这种不存在只是暂时的,是一种等待执行的状态,如果对外逃贪官进行立案审判,将来一旦刑罚的适用对象出现,就可以执行刑罚。其次,对侦查中的外逃贪官应继续侦查。发现侦查中的贪官外逃不但不应中止侦查,反而应完成一切可能的侦查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一律通过检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再次,对起诉阶段的贪官外逃仍应提起公诉。只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当移送人民法院要求定罪处刑,并处理相关财产。腐败分子为规避法律,往往通过外逃他国的方式故意缺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法国的“抗传判决”,即在用尽各种告知手段但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到庭,则进行缺席审判,且判决内容于一定期限后生效。
确保缺席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要保证被告方的公正待遇,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保证被告方置于审判程序之中。完备的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缺席审判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为缺席方提供庭审参与的渠道或机会。二是在缺席审判的任何阶段,只要被告人归案,就可以对已经进行的审判表示异议,从而使审判在其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三是如果作出缺席审判判决后,被告人归案并对判决表示不服,并能提供确凿证据,原审法院应进行新的审判。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教授,“为改革攻坚献策”重大决策咨询智囊团“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咨询小组”组长)
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置。首先,对立案前贪官已经外逃的仍应立案。对于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形,尽管刑罚的对象暂时不存在,但这种不存在只是暂时的,是一种等待执行的状态,如果对外逃贪官进行立案审判,将来一旦刑罚的适用对象出现,就可以执行刑罚。其次,对侦查中的外逃贪官应继续侦查。发现侦查中的贪官外逃不但不应中止侦查,反而应完成一切可能的侦查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一律通过检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再次,对起诉阶段的贪官外逃仍应提起公诉。只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当移送人民法院要求定罪处刑,并处理相关财产。腐败分子为规避法律,往往通过外逃他国的方式故意缺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法国的“抗传判决”,即在用尽各种告知手段但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到庭,则进行缺席审判,且判决内容于一定期限后生效。
确保缺席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要保证被告方的公正待遇,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保证被告方置于审判程序之中。完备的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缺席审判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为缺席方提供庭审参与的渠道或机会。二是在缺席审判的任何阶段,只要被告人归案,就可以对已经进行的审判表示异议,从而使审判在其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三是如果作出缺席审判判决后,被告人归案并对判决表示不服,并能提供确凿证据,原审法院应进行新的审判。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教授,“为改革攻坚献策”重大决策咨询智囊团“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咨询小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