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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IC卡押金曾一度成为相关公众和媒体质疑的焦点,根本原因是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押金这一非典型金钱担保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在制度实践层面的具体操作更是纷繁不一,缺乏梳理。公交IC卡押金属于公法与私法交融领域的制度实践,其实质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公众之间订立的"行政合同",在押金及其利息的利用和管理上应引入奖励机制以平衡具有公法因素的押金制度所先天带有的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