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9月24日由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核准生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BAS。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档案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科普宣传活动,促进档案科学和档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学理论、档案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依法对全市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学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开展行业内外、市内外、国内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三)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北京市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会员及档案人员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促进档案学术研究成果为档案工作和社会服务;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的起草、编审、仲裁及其他业务项目;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评奖的组织工作;
(八)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组织、举办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展览和交流,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
(十)表彰和奖励学会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档案助理馆员、助理工程师、助教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者;
2、大学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学士学位者;
4、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5、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
6、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者;
7、在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营销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个人会员证书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举办活动的参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同等条件下在本会所办期刊上发表文章和获得学术研究资料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团体会员
1、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章程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权;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建议权;
3、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本会学术资料的优先、优惠权;
4、向本会提出给予开展学术活动必要支持和帮助的申请权;
5、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和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学术成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个人会员证书或团体会员证书。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包括市属区县档案局(馆)和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理事单位的理事如发生退休或调离等情况,继任的局(馆)长即递补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会员吸收或除名建议,报理事会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BAS。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档案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科普宣传活动,促进档案科学和档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学理论、档案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依法对全市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学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开展行业内外、市内外、国内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三)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北京市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会员及档案人员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促进档案学术研究成果为档案工作和社会服务;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的起草、编审、仲裁及其他业务项目;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评奖的组织工作;
(八)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组织、举办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展览和交流,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
(十)表彰和奖励学会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档案助理馆员、助理工程师、助教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者;
2、大学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学士学位者;
4、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5、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
6、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者;
7、在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营销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个人会员证书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举办活动的参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同等条件下在本会所办期刊上发表文章和获得学术研究资料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团体会员
1、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章程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权;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建议权;
3、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本会学术资料的优先、优惠权;
4、向本会提出给予开展学术活动必要支持和帮助的申请权;
5、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和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学术成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个人会员证书或团体会员证书。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包括市属区县档案局(馆)和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理事单位的理事如发生退休或调离等情况,继任的局(馆)长即递补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会员吸收或除名建议,报理事会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