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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结合个案情况综合予以把握,不宜简单以行政机关的公文书作为认定依据。案号一审:(2012)南法民初字第11276号二审:(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75号再审:(2016)渝民再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