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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循不良资产处理市场化的原则下,对市场机制和银行自身微观管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建设,才能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业务创新创造条件。
在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和法律框架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问题等因素,遇到了许多阻碍。为了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一些保护国有资产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和限制。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市场化方式不足,依然存在着效率低下。处置环节及成本偏多。实际损失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如何提高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减小损失,一直是我国企业改制与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对解决我国银行坏账问题的乐观估计,假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信贷仍保持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速度,即年增长7%~8%,坏债率的降低要求每年发生不超过信贷规模的6%。由于目前我国信贷增长速度显著超过GDP的增长,这就要求每年呆坏账率必须显著低于6%才能确保中国经济逐步摆脱不良贷款的威胁。
从总体看,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我国银行从资产负债表管理的角度对银行的不良贷款提取坏账准备金仍显不足,过于追求银行账面盈利额,后果是在账面上掩盖了银行的损失,国家买单,最终是全体纳税人共同买单。
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是处置时间和处置收益的最大平衡点,这个目标只有在充分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实现。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需要大量资金,而只有市场化,才能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形成不良资产处理市场中的“买方”队伍。
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每年因为企业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近两千亿元。从不良资产处置实践看,企业逃废债问题屡禁不止,资产流失严重。涉案不良资产审理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除了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外,主要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尚有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虽然国务院在十几年前就已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使银行在资产收购和处置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但是,随着资产处置业务的深入开展,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仍然还有很多。为了使银行能够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并减少处置成本,尽早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其特殊法律地位,赋予其更为有效的资产处置手段,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健全处置不良资产的司法环境,信用立法刻不容缓。在社会信用大量缺失的情况下,良好的信用不仅要靠个人道德修养引导培养,更需要用法律来强制锻造。其次是健全与不良资产处置紧密相关的有关法律。《企业破产法》、《民诉法》、《担保法》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中债权人的地位相应过低,一些企业恶意进行破产舞弊造成的坏帐比例相当大,达不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且破产程序拖延时间长、效率低,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加大了处置成本,也助长了债务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逃废债务的歪风邪气。
国际上成功处理不良资产的国家都相应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创新,如波兰在1993年议会通过“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将重组计划付诸法律,给予债权银行以“准司法权利”,优先处置银行债权,极大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降低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本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者免征间接税,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业营业税名义税率偏高。为了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当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
从局部和静态角度看,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税基调整的措施必然会减少一些营业税收入,但是从全局和动态角度看,这些措施将降低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对促进银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最终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税基调整的措施在时间和步骤上应当统筹考虑。
完善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税费政策,降低不良资产损失率,在财税政策上提高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效率。一是,银行收取、处置抵债资产,需缴纳的税费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有重复缴纳问题,可考虑适当减免。二是,国有银行诉讼费用支出负担沉重,在新出台的《纪要》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可考虑比照金融资产管理,享受减半的优惠。适当减免不良资产处理涉及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三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免收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公证费和评估费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当优惠,免征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四是,应当允许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发生的费用从相应资产处理收回金额中相应扣除,或按比例挂钩,超额累进,鼓励多收,从而缓解银行清收处置费用严重不足的问题。
激励管理创新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它不仅使得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的过程规范化,而且也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但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出现,也让我们看到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对于经济强大的破坏力。国家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问题,已经专门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公司,其成立以来,运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我国的经济现状,进一步完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创新机制,在对已有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机制。
近年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纳了承销股票的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行色彩日渐明显。而华融公司全面接管德隆系,开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业务的先例。积极探索证券承销、债务重组、咨询、担保、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将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又一标志。
建立健全适应商业化运作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公司体制改革和业务转型,使之成为一个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权力、决策、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能接受市场考验的商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探索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金。其来源主体既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长期稳定的外资。通过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参与,逐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互相制衡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最终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总结分析近年来资产处置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和强化内部制衡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处置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大资产处置违规处罚力度;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使管理者在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其自身效用也能相对最大化。事实上,只有在委托人与管理者具有共同利益且其利益分配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管理人才有动力去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并在追求资产回收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达到“双赢”。
积极开展商业化收购。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竞价收购,按市场价格收购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剥离的不良资产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并按照市场原则加快处置,以实现商业化运作。
实施债转股,治理银企不良信用关系。债转股的实施,是企业的负债和银行的不良资产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有连带效应,处理好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改善。债转股将原来商业银行与企业一定条件下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完成债权转股权的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阶段性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段时间以后,将视企业经营状况,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等收回资金。
统计表明,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已高达70%以上,不少企业在扣除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后已资不抵债。这不但使企业陷入困境,银行也沉淀了大量的不良债权,而实行债权转股权却可以使企业与银行获得“双赢”。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降低财务成本,债转股后债务即变成了资本金,卸掉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无疑能够使企业轻装前进。对于银行来说,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不良资产有了盘活的希望和可能,金融风险得以化解。
在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和法律框架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问题等因素,遇到了许多阻碍。为了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一些保护国有资产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和限制。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市场化方式不足,依然存在着效率低下。处置环节及成本偏多。实际损失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如何提高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减小损失,一直是我国企业改制与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对解决我国银行坏账问题的乐观估计,假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信贷仍保持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速度,即年增长7%~8%,坏债率的降低要求每年发生不超过信贷规模的6%。由于目前我国信贷增长速度显著超过GDP的增长,这就要求每年呆坏账率必须显著低于6%才能确保中国经济逐步摆脱不良贷款的威胁。
从总体看,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我国银行从资产负债表管理的角度对银行的不良贷款提取坏账准备金仍显不足,过于追求银行账面盈利额,后果是在账面上掩盖了银行的损失,国家买单,最终是全体纳税人共同买单。
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是处置时间和处置收益的最大平衡点,这个目标只有在充分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实现。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需要大量资金,而只有市场化,才能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形成不良资产处理市场中的“买方”队伍。
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每年因为企业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近两千亿元。从不良资产处置实践看,企业逃废债问题屡禁不止,资产流失严重。涉案不良资产审理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除了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外,主要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尚有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虽然国务院在十几年前就已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使银行在资产收购和处置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但是,随着资产处置业务的深入开展,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仍然还有很多。为了使银行能够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并减少处置成本,尽早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其特殊法律地位,赋予其更为有效的资产处置手段,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健全处置不良资产的司法环境,信用立法刻不容缓。在社会信用大量缺失的情况下,良好的信用不仅要靠个人道德修养引导培养,更需要用法律来强制锻造。其次是健全与不良资产处置紧密相关的有关法律。《企业破产法》、《民诉法》、《担保法》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中债权人的地位相应过低,一些企业恶意进行破产舞弊造成的坏帐比例相当大,达不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且破产程序拖延时间长、效率低,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加大了处置成本,也助长了债务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逃废债务的歪风邪气。
国际上成功处理不良资产的国家都相应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创新,如波兰在1993年议会通过“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将重组计划付诸法律,给予债权银行以“准司法权利”,优先处置银行债权,极大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降低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本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者免征间接税,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业营业税名义税率偏高。为了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当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
从局部和静态角度看,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税基调整的措施必然会减少一些营业税收入,但是从全局和动态角度看,这些措施将降低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对促进银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最终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税基调整的措施在时间和步骤上应当统筹考虑。
完善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税费政策,降低不良资产损失率,在财税政策上提高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效率。一是,银行收取、处置抵债资产,需缴纳的税费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有重复缴纳问题,可考虑适当减免。二是,国有银行诉讼费用支出负担沉重,在新出台的《纪要》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可考虑比照金融资产管理,享受减半的优惠。适当减免不良资产处理涉及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三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免收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公证费和评估费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当优惠,免征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四是,应当允许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发生的费用从相应资产处理收回金额中相应扣除,或按比例挂钩,超额累进,鼓励多收,从而缓解银行清收处置费用严重不足的问题。
激励管理创新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它不仅使得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的过程规范化,而且也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但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出现,也让我们看到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对于经济强大的破坏力。国家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问题,已经专门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公司,其成立以来,运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我国的经济现状,进一步完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创新机制,在对已有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机制。
近年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纳了承销股票的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行色彩日渐明显。而华融公司全面接管德隆系,开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业务的先例。积极探索证券承销、债务重组、咨询、担保、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将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又一标志。
建立健全适应商业化运作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公司体制改革和业务转型,使之成为一个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权力、决策、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能接受市场考验的商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探索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金。其来源主体既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长期稳定的外资。通过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参与,逐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互相制衡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最终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总结分析近年来资产处置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和强化内部制衡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处置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大资产处置违规处罚力度;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使管理者在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其自身效用也能相对最大化。事实上,只有在委托人与管理者具有共同利益且其利益分配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管理人才有动力去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并在追求资产回收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达到“双赢”。
积极开展商业化收购。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竞价收购,按市场价格收购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剥离的不良资产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并按照市场原则加快处置,以实现商业化运作。
实施债转股,治理银企不良信用关系。债转股的实施,是企业的负债和银行的不良资产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有连带效应,处理好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改善。债转股将原来商业银行与企业一定条件下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完成债权转股权的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阶段性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段时间以后,将视企业经营状况,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等收回资金。
统计表明,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已高达70%以上,不少企业在扣除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后已资不抵债。这不但使企业陷入困境,银行也沉淀了大量的不良债权,而实行债权转股权却可以使企业与银行获得“双赢”。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降低财务成本,债转股后债务即变成了资本金,卸掉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无疑能够使企业轻装前进。对于银行来说,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不良资产有了盘活的希望和可能,金融风险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