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处罚案的查处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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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3969/j.issn.1008-4754.2021.11.074
  摘要:2020年5月8日,衡水市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经营的45kg羊胴体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要将羊胴体销售到C县D饭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经过立案调查,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文从案件来源、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和案件结果进行概述,并对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依法检疫和查处进行评析,以期促进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
  关键词:未经检疫;依法处罚;案件评析
  1 案件来源
  1.1 行政相对人
   C县F镇M村李某某。
  1.2 行政处罚主体
   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小货车,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经现场称重共45kg,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经过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认为李某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羊肉产品的违法行为,需要按照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处罚。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立案后,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马上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展开调查和核实:李某某驾驶小货车通过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现场称重共45kg,同时李某某不能提供该羊胴体的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在羊胴体表面也无任何动物检疫验讫标志加盖。根据上述情况,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且拍摄了相关照片。根据防疫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询问笔录所掌握的情况,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认为李某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一旦放行,该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因此需要对李某某进行处理和处罚。2020年5月14日,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针对此案件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上报给上级主管,经通过后对李某某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2.1 现场检查
   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某、赵某某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李某某运输动物产品的小货车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小货车所运输的动物产物包括羊胴体4只。通过向当事人李某某询问调查,李某某称小货车承载羊胴体4只,重量共45kg。这4只活羊由李某某购买于集市,价格为35元/kg,共1,000元,购买时没有经过检疫,其羊胴体为李某某自己屠宰,准备卖给C县D饭店。询问得知此次经营行为为李某某第一次销售羊胴体。在当事人李某某的在场见证下对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和其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2.2 询问笔录
   根据当事人李某某交代,活羊均从李某某所在区域的集市上购买,与销售活羊的商贩之前不认识,为第一次购买,活羊价格为35元/kg,共1,000元,购买时商贩并没有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同时从询问得知,当事人李某某将活羊购买后自己于家中屠宰,准备将这4只羊胴体卖给C县D饭店。
  2.3 图片及影音资料保存
   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某的小货车、现场查获的4只羊胴体进行拍照,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身份证进行复印,对当事人李某某的现场检查和询问进行全程录像,对查获的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进行证据保存。
  2.4 事实认定
   通过现场检测和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询问,李某某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关的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3 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
   李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过检疫的羊胴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20年5月8日向李某某送达了“提供证明通知”,通知李某某在5d内提供涉案羊胴体的输出地非封锁区证明,但鉴于李某某在5d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涉案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2020年5月14日,衡水市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参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自由量裁权细化标准,对当事人李某某做出如下处理和处罚决定:①没收羊胴体45kg;②罚款人民币5,200元。并于2020年5月14日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 案件结果
   当事人李某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C动监告(2020)5号)后,在告知的5d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于李某某涉嫌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过检疫的羊胴体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处罚决定:①没收羊酮体45kg;②罚款人民币5,200元。该案件执行情况为当事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涉案的45kg羊体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于2020年5月18日执行完结,并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5 思考与分析
  5.1 部分民众缺乏公共安全意识
   在本次案件中可以发现,李某某在案发之前并不清楚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得出我国当下对于动物卫生检疫的宣传仍存在空白,部分民众尤其是部分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缺乏正确的公共安全意识,也有民众存在侥幸心理,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视度不够,进而出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1]
  5.2 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处罚
   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两名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当事人李某某小货车和应当检疫而未经过检疫的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对现场的羊胴体数量、价格、重量等进行实物取证,并进行了询问笔录、图片及影音资料保存等,证件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李某某以没收羊胴体45kg和人民币5,200元的罚款,是依法处理和处罚的行为。
  5.3 动物检疫防疫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由本次案件当事人李某某的活羊来源来看,市场羊肉经营户在购买时没有主动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可以发现动物卫生检疫防疫需进一步加强,并引导商户在销售动物产品时主動提供相关检疫防疫证明,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上市动物产品的安全性[2]
  5.4 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上市畜产品安全
   从本次案件来看,李某某购买活羊后没有到定点屠宰场或企业进行屠宰,而是在家自行屠宰,这就需要当地尽快实现全县动物产品定点屠宰,并进行集中检疫[3]。同时,政府需要引导和督查定点屠宰场和企业完善自身管理体制,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有关部门对私屠滥宰行为进行严加打击,并开展不定期和定点抽检工作,进一步加强上市的动物产品有相关的检疫证明,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卢玉霞.一起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实践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21,38(5):61-63.
  [2] 吕伟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产品查处案的分析[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32(12):32.
  [3] 袁孟伟,罗杰,李华,等.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点评[J].中国动物检疫,2018,35(5):64-66.
   作者简介:张楠(1990.5— ),河北衡水人,本科,兽医师,主要从事官方兽医队伍管理、检疫相关工作及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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