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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帕弗洛案为切入点,探讨民法无权处分理论在商标法领域的适用,并讨论实践中重复独占许可的效力和应对.由于独占许可后许可人仍对商标享有处分的权利,适用无权处分不符合民法规定;由于适用无权处分理论使得后一被许可人几乎无法获得商标使用权,与立法原意不相符.因此,重复独占许可不能认定为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