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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们的法制建设,着重强调的是“有法可依”,强调成文法的制定,以此作为提高我国法治水平的主要途径。而在其他方面,如法官素质的提高、司法制度的建设、成文法思想与传统思想的统一等事项上所做的工作甚少,这固然与我们法制建设的时间短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上接受了唯理主义支配下的机械的成文法思想,认为严格的、合乎现实的成文法规则可以明确地规定社会的秩序和个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法官的工作只是严格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