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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大多数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教科书和其它经济学著作中,工业总产值指标一般定义为一定时期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按工厂法计算的范围包括:(一)、期内完成的成品价值,(二)、期内完成的工业性作业价值;(三)、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参见《辞海》经济部分534页。)随着对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加深,这一指标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了。首先它包含了大量的重复计算部分,不能反映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其次不能反映实际完成的成品价值量,和实际销售价值量,再其次它一般采用不变价格计算,无法反映在不同价格标准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