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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已渐渐地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甚至被认为终将取代传统合同,而引领人类走向全面的电子信息时代。然而,电子商务在为人们提供交易便利的同时,也难免为法律学者们带来新的思考。笔者就其多年的工作实践,体验电子商务合同带来的时代变迁,谨以对法学的浅薄学识探讨分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以期对同业人员有所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26-01
1.前言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新形式,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性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其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和约束,从而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2.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3.1 点击合同
“点击合同”是现在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网络协议,表现为在网络上的商家或者软件运营商经常预先拟定好一定格式的协议,当客户需要登陆网站或使用软件时,其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协议呈现在网页上,客户只要点击“确认”、“我同意”或相类似按钮就直接确定合同的成立,或者引导进入合同签订的下一步。点击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商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其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商家或者网络运营商的利益,规避其认为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由谁主导合同条款就更有利于谁的利益。点击合同也是如此。并且,专业律师起草的合同往往都是专业词汇堆积,有的晦涩难懂,拖沓冗赘,一般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或者根本没有足够的耐心去阅读完整个合同的所有条款。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这就使得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能安然无恙地长期存在于合同之中。
3.2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是市场授权合同的一种。拆封合同的形式演化为合同条款被嵌入到于软件中。用户只能在软件程序下载的过程中或者下载完成后才能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一般在拆封合同条款的开头或结尾显示有如“若使用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则视为接受所示全部条款”的声明。意味着用户购买后下载并使用该软件,即构成对授权许可条件的接受的声明,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4.1 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以其显著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可。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信息能否构成传统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性。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这实际上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赋予了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于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4.2 电子签名的效力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对此,《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上述两个条款理解:即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5.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事实上,电子商务合同之所以能引起如此普遍地运用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在于其速度快,便于获得,还在于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与广泛性。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获得法律保护,还需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的应具备如下几个法定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整,且达成合意。笔者对此作出分析认为;一、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能力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认定手段;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与监督机制;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意需要完善相关规定。 5.1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对于有限制性条件的交易品或贵重物品的网上交易,需进行交易主体资格认证;第二,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5.2 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监督机制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但网络交易对判定交易内容的判断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我们只要有过网上购物经历的人,都知道网上购物相当便利,但是,东西一多,就泛滥。据调查,网上购买这种限制性或禁止性药品并不困难,甚至纵容了境外犯罪团伙在中国网站购买后进行出口。我们说网上购物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那么这种明显违法,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能得到查处并宣告无效呢?更或者,是否有严格的电子信息技术能网上购物合法化,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5.3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对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前文说到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点击合同,基本没有认真阅读过里面的条款,这样是否能代表合意呢?如果发生纠纷,当如何判定?电子化的速度使得承诺到达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时误操作也会导致将错误的或未完成的报价点击发送出去。如果按照到达即生效的理论,是否存在可商讨的余地。
5.4 签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2006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UECIC,其中第9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将电子签名必须“能够鉴别签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字人对电子交易所含的意图”作为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条件。建议我国将来根据UECIC对我国《电子签名法》进行立法修订。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26-01
1.前言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新形式,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性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其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和约束,从而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2.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3.1 点击合同
“点击合同”是现在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网络协议,表现为在网络上的商家或者软件运营商经常预先拟定好一定格式的协议,当客户需要登陆网站或使用软件时,其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协议呈现在网页上,客户只要点击“确认”、“我同意”或相类似按钮就直接确定合同的成立,或者引导进入合同签订的下一步。点击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商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其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商家或者网络运营商的利益,规避其认为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由谁主导合同条款就更有利于谁的利益。点击合同也是如此。并且,专业律师起草的合同往往都是专业词汇堆积,有的晦涩难懂,拖沓冗赘,一般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或者根本没有足够的耐心去阅读完整个合同的所有条款。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这就使得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能安然无恙地长期存在于合同之中。
3.2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是市场授权合同的一种。拆封合同的形式演化为合同条款被嵌入到于软件中。用户只能在软件程序下载的过程中或者下载完成后才能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一般在拆封合同条款的开头或结尾显示有如“若使用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则视为接受所示全部条款”的声明。意味着用户购买后下载并使用该软件,即构成对授权许可条件的接受的声明,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4.1 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以其显著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可。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信息能否构成传统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性。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这实际上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赋予了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于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4.2 电子签名的效力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对此,《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上述两个条款理解:即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5.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事实上,电子商务合同之所以能引起如此普遍地运用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在于其速度快,便于获得,还在于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与广泛性。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获得法律保护,还需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的应具备如下几个法定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整,且达成合意。笔者对此作出分析认为;一、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能力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认定手段;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与监督机制;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意需要完善相关规定。 5.1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对于有限制性条件的交易品或贵重物品的网上交易,需进行交易主体资格认证;第二,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5.2 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监督机制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但网络交易对判定交易内容的判断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我们只要有过网上购物经历的人,都知道网上购物相当便利,但是,东西一多,就泛滥。据调查,网上购买这种限制性或禁止性药品并不困难,甚至纵容了境外犯罪团伙在中国网站购买后进行出口。我们说网上购物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那么这种明显违法,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能得到查处并宣告无效呢?更或者,是否有严格的电子信息技术能网上购物合法化,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5.3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对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前文说到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点击合同,基本没有认真阅读过里面的条款,这样是否能代表合意呢?如果发生纠纷,当如何判定?电子化的速度使得承诺到达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时误操作也会导致将错误的或未完成的报价点击发送出去。如果按照到达即生效的理论,是否存在可商讨的余地。
5.4 签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2006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UECIC,其中第9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将电子签名必须“能够鉴别签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字人对电子交易所含的意图”作为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条件。建议我国将来根据UECIC对我国《电子签名法》进行立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