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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逐年增多,从为社区减负的角度出发,本文提出了建立充分尊重和维护居委会的法律地位,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分清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等具有操作性的社区工作准入机制。
一、繁杂事务性工作使社区不堪重负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也是扩大基层民主、依法进行自治的基礎领域。近几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和政府公共服务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社区居委会力量得到不断加强,很多工作都需要依托社区才能得到落实,社区工作量日益加大。但是由于辖区服务对象不断扩大,社区居委会承担的机关各部门下放的工作越来越多,加上日常各种检查、评比、会议、层出不穷,社区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社区自治的权力相对削弱,使社区居委会忙于应付,而没有足够时间深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根据不完全统计,现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工作多达20几个大项200多个小项。过去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多种社会职能被转移到社区,像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劳动就业等各种事务性工作都要居委会参与,甚至是具体操作,社区工作者整天忙于应付各部门下派的任务。这导致社区管理混乱,社区居委会工作行政化严重的倾向,自治组织功能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等问题,存在“负担太重,权责不明,费用不到位,要求不切实际”的突出问题。
二是考核评价体系本末倒置。上级部门工作做得好坏,本应由社区作评价,而现在一些部门把自己的工作交给社区办,反过来还要考核社区的业绩,有些部门把一些带有营利性质的事务也硬性摊派给社区,如社会中介机构要求社区为本应由自身完成的调查内容部分也交由社区完成,让社区勉为其难。
三是不考虑社区工作的成本。一些确实需要社区协助办理或社区代办的工作没有严格落实“费随事转”规定,使本来就没有经济来源的社区雪上加霜,加重了社区负担。
四是承担了缺乏法律依据支撑的工作。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由于社区居委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也没有对破坏市容卫生的人员实施处罚的手段,在调查清理油烟扰民、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对方往往不予理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又比如,工商部门在工商户申办工商执照时要求社区出具不影响他人生活的证明,也让社区居委会左右为难;有时司法部门在处理纠纷案件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时,也武断地将文书直接送到居委会。
五是权利与责任不对称。一些政府机关往往把行政事务中需要履行责任的部分交到社区,而把行使权力的部分留在手中。一些应该由相关部门承担,只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服务性工作,也都完全交给社区办理,社区成了一些服务行业的“腿”。
六是人员配置分散造成人力资源浪费。虽然每个社区均配备了10人左右的工作人员,按说只能由社区居委会对他们实施统一管理,但由于缺乏人员整合机制,10人往往分属不同的部门,这些部门还在社区层面建立了各自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导致除了由于管理要求标准不一造成考核评价难之外,人员、办公资源彼此相对独立且分散配置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浪费,而最大的问题还在于重复劳动,如同样针对流动人口,公安部门管暂住证情况,计生部门管育龄人口的计生服务,不仅在重复采集信息上浪费了时间,还在录入不同的电脑系统中再次浪费了时间,使社区成为多个部门的社区工作站联合体。
七是工作方法形式化带来的负担较大。首先,台帐泛滥。这突出表现在要求社区建立各类台帐,不仅分类细、要求高、内容虚,还要求既有电子文档又要有纸质文档,既要图片又要文字,还要准备详细的汇报材料,台帐资料准备不符合要求考核就要扣分;其次,挂牌繁多。许多部门都要在社区建立自己的“机构”,要求挂牌,多的一个部门要挂几个牌子;最后,做法趋同。如庆祝节日就是搞场演出,遇到创建就是入户发资料、达到人尽皆知。如果再针对社区居民特点搞一些活动,那么社区的忙碌程度将更加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和职责认识模糊。一些部门把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压到了社区头上,社区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被大量挤占。目前,社区居委会工作存在错位现象,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却行使着大量政府职能,政府“基层工作部门”事责分离、权责分离、事财分离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居委会不是街道办事处的延伸机构,街道与社区的关系应是指导关系,但实际运作当中,街道与社区居委会却成了“行政色彩很浓”的上下级关系,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和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是部分单位片面强调自身工作的重要性。部分部门强调自己领域工作的重要性,把社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
四是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社区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
二、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社区居委会日常社区基层建设还是从未来发展考虑,居委会减负已刻不容缓,都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准入制”机制,充分尊重和维护居委会的法律地位,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分清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
(一)理顺准入各种关系。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政府指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属于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各级机关、团体都要依法办事,积极支持、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不得将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派到社区。对不属于社区的任务,但社区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办”)申报,经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 (二)坚持准入基本原则。一是全面准入、依法进入原则。相关部门要对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社区工作进行一次明确划分,分清哪些是社区应当履行的职责,哪些是社区应当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哪些是有关部门可以请求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为建立社区准入制打好基础。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凡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一律实行准入制度。二是要分级准入、规范进入原则。区、街两级均应建立准入制度,由相应的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分级审批。要明确进入社区的各项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要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准入的审批工作。三是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原则。进入准入的事项,有关部门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四是准入与退出相结合,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社区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批部门研究决定后应予退出。实行准入制,一方面防止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包办化;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居委会边缘化,社区服务站垂直化,始终突出居民自治的方向,突出社区居委会的主体组织地位。
(三)规范准入审批程序。一是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工作在向社区延伸过程中,应遵循政社分离原则,凡属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摊派任务、下达指标,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二是在区级层面设立社区工作准入机构的“社区办”,凡需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应由相关部门事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准入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审批部门受理后,根据相关政策依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进入,必要时可举行有关听证程序。准予进入的,同时明确相关权责及费用处理办法。社区居委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未经申报审批的工作或事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行政性工作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社会服务性职能需向社区居委会转移的,应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办”)进行申报。三是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社区工作实行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在准入申报中,应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委托社区居委会相应的管理权,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付占用设施、使用设施等相应的补偿费用。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工作时限、工作任务量、可划拨的经费等。“社区办”接到审批表,应经过调研论证,同意的报社区办主任联席会议审核,最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审批后由“社区办”行文,发下一级“社区办”和有关部门,再由下一级“社区办”逐级部署落实。有关企业的服务项目向社区延伸,需要社区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工作的,参照上述审批程序。
(四)完善准入配套要求。加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机构设置。要求各部门不得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机构与队伍,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确需设立的,应登记或备案为社区民间组织。二是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三是规范台帐。要求部门利用全区社区统一网络平台建立电子台帐,且台帐数量不超过1本。四是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五是规范挂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门口只能悬挂党组织和居委会两块牌子以及社区标识,其他均只能在室内指定位置悬挂。六是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七是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针对普遍反映的社区职能定位问题,把社区居委会职能细化为宣传教育、议事决策、社区服务、监督评议、规划制定、沟通协调、民事调解、治安维护、政务协助、民意表达等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五)严格准入监督机制。要建立社区工作准入考核督查机制。对违反准入规定行为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制止和查处。紀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既要保证应当拨付给社区的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也要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居民监督,以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转。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
责任编辑:胡 越
一、繁杂事务性工作使社区不堪重负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也是扩大基层民主、依法进行自治的基礎领域。近几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和政府公共服务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社区居委会力量得到不断加强,很多工作都需要依托社区才能得到落实,社区工作量日益加大。但是由于辖区服务对象不断扩大,社区居委会承担的机关各部门下放的工作越来越多,加上日常各种检查、评比、会议、层出不穷,社区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社区自治的权力相对削弱,使社区居委会忙于应付,而没有足够时间深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根据不完全统计,现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工作多达20几个大项200多个小项。过去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多种社会职能被转移到社区,像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劳动就业等各种事务性工作都要居委会参与,甚至是具体操作,社区工作者整天忙于应付各部门下派的任务。这导致社区管理混乱,社区居委会工作行政化严重的倾向,自治组织功能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等问题,存在“负担太重,权责不明,费用不到位,要求不切实际”的突出问题。
二是考核评价体系本末倒置。上级部门工作做得好坏,本应由社区作评价,而现在一些部门把自己的工作交给社区办,反过来还要考核社区的业绩,有些部门把一些带有营利性质的事务也硬性摊派给社区,如社会中介机构要求社区为本应由自身完成的调查内容部分也交由社区完成,让社区勉为其难。
三是不考虑社区工作的成本。一些确实需要社区协助办理或社区代办的工作没有严格落实“费随事转”规定,使本来就没有经济来源的社区雪上加霜,加重了社区负担。
四是承担了缺乏法律依据支撑的工作。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由于社区居委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也没有对破坏市容卫生的人员实施处罚的手段,在调查清理油烟扰民、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对方往往不予理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又比如,工商部门在工商户申办工商执照时要求社区出具不影响他人生活的证明,也让社区居委会左右为难;有时司法部门在处理纠纷案件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时,也武断地将文书直接送到居委会。
五是权利与责任不对称。一些政府机关往往把行政事务中需要履行责任的部分交到社区,而把行使权力的部分留在手中。一些应该由相关部门承担,只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服务性工作,也都完全交给社区办理,社区成了一些服务行业的“腿”。
六是人员配置分散造成人力资源浪费。虽然每个社区均配备了10人左右的工作人员,按说只能由社区居委会对他们实施统一管理,但由于缺乏人员整合机制,10人往往分属不同的部门,这些部门还在社区层面建立了各自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导致除了由于管理要求标准不一造成考核评价难之外,人员、办公资源彼此相对独立且分散配置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浪费,而最大的问题还在于重复劳动,如同样针对流动人口,公安部门管暂住证情况,计生部门管育龄人口的计生服务,不仅在重复采集信息上浪费了时间,还在录入不同的电脑系统中再次浪费了时间,使社区成为多个部门的社区工作站联合体。
七是工作方法形式化带来的负担较大。首先,台帐泛滥。这突出表现在要求社区建立各类台帐,不仅分类细、要求高、内容虚,还要求既有电子文档又要有纸质文档,既要图片又要文字,还要准备详细的汇报材料,台帐资料准备不符合要求考核就要扣分;其次,挂牌繁多。许多部门都要在社区建立自己的“机构”,要求挂牌,多的一个部门要挂几个牌子;最后,做法趋同。如庆祝节日就是搞场演出,遇到创建就是入户发资料、达到人尽皆知。如果再针对社区居民特点搞一些活动,那么社区的忙碌程度将更加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和职责认识模糊。一些部门把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压到了社区头上,社区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被大量挤占。目前,社区居委会工作存在错位现象,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却行使着大量政府职能,政府“基层工作部门”事责分离、权责分离、事财分离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居委会不是街道办事处的延伸机构,街道与社区的关系应是指导关系,但实际运作当中,街道与社区居委会却成了“行政色彩很浓”的上下级关系,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和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是部分单位片面强调自身工作的重要性。部分部门强调自己领域工作的重要性,把社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
四是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社区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
二、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社区居委会日常社区基层建设还是从未来发展考虑,居委会减负已刻不容缓,都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准入制”机制,充分尊重和维护居委会的法律地位,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分清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
(一)理顺准入各种关系。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政府指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属于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各级机关、团体都要依法办事,积极支持、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不得将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派到社区。对不属于社区的任务,但社区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办”)申报,经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 (二)坚持准入基本原则。一是全面准入、依法进入原则。相关部门要对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社区工作进行一次明确划分,分清哪些是社区应当履行的职责,哪些是社区应当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哪些是有关部门可以请求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为建立社区准入制打好基础。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凡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一律实行准入制度。二是要分级准入、规范进入原则。区、街两级均应建立准入制度,由相应的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分级审批。要明确进入社区的各项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要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准入的审批工作。三是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原则。进入准入的事项,有关部门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四是准入与退出相结合,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社区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批部门研究决定后应予退出。实行准入制,一方面防止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包办化;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居委会边缘化,社区服务站垂直化,始终突出居民自治的方向,突出社区居委会的主体组织地位。
(三)规范准入审批程序。一是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工作在向社区延伸过程中,应遵循政社分离原则,凡属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摊派任务、下达指标,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二是在区级层面设立社区工作准入机构的“社区办”,凡需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应由相关部门事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准入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审批部门受理后,根据相关政策依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进入,必要时可举行有关听证程序。准予进入的,同时明确相关权责及费用处理办法。社区居委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未经申报审批的工作或事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行政性工作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社会服务性职能需向社区居委会转移的,应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办”)进行申报。三是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社区工作实行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在准入申报中,应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委托社区居委会相应的管理权,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付占用设施、使用设施等相应的补偿费用。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工作时限、工作任务量、可划拨的经费等。“社区办”接到审批表,应经过调研论证,同意的报社区办主任联席会议审核,最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审批后由“社区办”行文,发下一级“社区办”和有关部门,再由下一级“社区办”逐级部署落实。有关企业的服务项目向社区延伸,需要社区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工作的,参照上述审批程序。
(四)完善准入配套要求。加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机构设置。要求各部门不得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机构与队伍,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确需设立的,应登记或备案为社区民间组织。二是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三是规范台帐。要求部门利用全区社区统一网络平台建立电子台帐,且台帐数量不超过1本。四是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五是规范挂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门口只能悬挂党组织和居委会两块牌子以及社区标识,其他均只能在室内指定位置悬挂。六是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七是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针对普遍反映的社区职能定位问题,把社区居委会职能细化为宣传教育、议事决策、社区服务、监督评议、规划制定、沟通协调、民事调解、治安维护、政务协助、民意表达等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五)严格准入监督机制。要建立社区工作准入考核督查机制。对违反准入规定行为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制止和查处。紀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既要保证应当拨付给社区的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也要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居民监督,以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转。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
责任编辑: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