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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中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的帮助行为的刑事认定较为混乱,此类帮助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需要给予刑法上的打击。对此类帮助行为有进行犯罪化处置的必要,刑法对此应作出回应,将对此类行为的规制纳入刑事立法圈;在司法处置上采取帮助行为实行化的模式,以共同犯罪理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