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务员曹某。男。某市民政局主任科员,2006年3月因违反廉政纪律被给予降级处分。曹某不服。于2006年3月28日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诉。4月10日。市人事局立案受理了曹某的申诉。经过认真调查,严格审理。市人事局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量纪合理准确,也符合法定的工作程序。因此。于6月5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曹某对市人事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再申诉。有关机关以“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为由。未受理他的申诉。曹某询问。公务员对申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