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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资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