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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法涉诉信访尤其是涉诉信访中许多案件是由于现行诉讼制度存在不当设计而产生的,如判决说理的缺失、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审判程序相关宪法权利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等,并且正是这些有缺陷的制度,进一步放大了信访案件中当事人不公正的感受,致使诉讼程序的终结无法让当事人服判息讼,进而选择了信访的道路。因此,在完成信访工作的法治化顶层设计后,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中与之相冲突的不当设计,就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先试先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布局中加以思考和推进,更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统领寻求改革路径,从而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为其他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启发思路。
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各種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倒逼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涉法涉讼信访问题的现状
具体而言,其现状大致如下:(1)总量较大,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较多。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近10年来,信访总量和信访秩序有所好转,但总体而言,全国信访总量仍然高位运行,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仍然偏多。(2)“涉法”与“涉诉”之间以“涉诉”居多。总体而言,涉法涉诉信访越来越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信访类型,其中主要是针对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甚至,有些案件起诉至法院开始,当事人即上访要求政府机关监督法院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从信访事项所涉及政法部门来看,主要集中于法院系统和公安系统。从主要诉求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集中于法院系统的民事判决问题①刑事、行政判决问题和执行问题也有涉及②公安系统的刑事侦查、破案问题、治安管理问题及交通管理问题和“后涉警”信访问题。(3)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比较突出。承前所述,涉法涉诉信访者往往怨气较大、行为激烈,并且经历过与公检法打交道的过程,“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情况更加突出,采取进京非正常上访,给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政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动能更大。集体信访案件甚至出现上访人花钱雇人买访、组织家族老人小孩参访、怂恿案外人群体施压上访、相互无关联案件当事人组团上访等情况。
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措施
(一) 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一是健全执行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高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罚款和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处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
二是加强执行监督。首先,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运行,明确对于法定不公开评估拍卖的,均需在该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其次,对执行人员联系方法、财产调查情况、接待记录、执行费使用等情况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积极参与和监督执行工作积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二)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信访工作与司法的性质不同,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后果,必须予以分离。实现“诉访分离”要从两个层次来考虑,一是在法院内部实现诉讼与涉诉信访的分离,二是所有接受信访的机关要明晰其处理信访案件的职责与范围。具体说来,就是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 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提高执法质量。各级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能够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巨大,且非正常访较多,加上信访机关常处置不当,使得涉法涉诉信访活动对公民“维权”与社会“维稳”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涉诉涉法信访困境之出路在于法治化,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参考文献:
[1]刘炳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J].法学论坛,2011,01:48-54.
[2]周博文,杜山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11,10:68-74.
[3]李晓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探析[J].辦公室业务,2014,16:61.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先试先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布局中加以思考和推进,更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统领寻求改革路径,从而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为其他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启发思路。
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各種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倒逼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涉法涉讼信访问题的现状
具体而言,其现状大致如下:(1)总量较大,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较多。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近10年来,信访总量和信访秩序有所好转,但总体而言,全国信访总量仍然高位运行,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仍然偏多。(2)“涉法”与“涉诉”之间以“涉诉”居多。总体而言,涉法涉诉信访越来越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信访类型,其中主要是针对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甚至,有些案件起诉至法院开始,当事人即上访要求政府机关监督法院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从信访事项所涉及政法部门来看,主要集中于法院系统和公安系统。从主要诉求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集中于法院系统的民事判决问题①刑事、行政判决问题和执行问题也有涉及②公安系统的刑事侦查、破案问题、治安管理问题及交通管理问题和“后涉警”信访问题。(3)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比较突出。承前所述,涉法涉诉信访者往往怨气较大、行为激烈,并且经历过与公检法打交道的过程,“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情况更加突出,采取进京非正常上访,给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政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动能更大。集体信访案件甚至出现上访人花钱雇人买访、组织家族老人小孩参访、怂恿案外人群体施压上访、相互无关联案件当事人组团上访等情况。
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措施
(一) 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一是健全执行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高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罚款和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处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
二是加强执行监督。首先,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运行,明确对于法定不公开评估拍卖的,均需在该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其次,对执行人员联系方法、财产调查情况、接待记录、执行费使用等情况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积极参与和监督执行工作积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二)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信访工作与司法的性质不同,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后果,必须予以分离。实现“诉访分离”要从两个层次来考虑,一是在法院内部实现诉讼与涉诉信访的分离,二是所有接受信访的机关要明晰其处理信访案件的职责与范围。具体说来,就是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 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提高执法质量。各级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能够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巨大,且非正常访较多,加上信访机关常处置不当,使得涉法涉诉信访活动对公民“维权”与社会“维稳”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涉诉涉法信访困境之出路在于法治化,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参考文献:
[1]刘炳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J].法学论坛,2011,01:48-54.
[2]周博文,杜山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11,10:68-74.
[3]李晓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探析[J].辦公室业务,2014,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