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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田径比赛中,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必须遵循和执行《田径竞赛规则》和该次比赛的竞赛规程。只有规则和规程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保证运动员间公平竞争,才能为运动员营造良好的竞技气氛。近几年来,我多次在国家级和省市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员或裁判长。在我多次执裁中,发现有些违规问题是由于教练员忽视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包括新修改的条款不能及时了解)的学习,对规则理解不够深刻造成的。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两大方面。
一、对运动会《竞赛规程》的规定不学习、不重视
1、《竞赛规程》不学习、不贯彻执行
如2008年5月12日-14日在保定市举行的河北省第六届青少年运动会预赛(男子赛区)中,有几个单位的某些运动员由于没有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失去了继续比赛的资格。该次比赛《竞赛规程》中第四大点“参加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参赛运动员必须持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河北省体育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2001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河北省运动员注册证’、‘IC卡’,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河北省体育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进行年度注册、确认的,无‘河北省运动员注册证’、‘Ic卡’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得参加比赛。”这是河北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第一次实行这一规定。规程下发后,部分教练员却存在通常观念,有的不去学习和领会规程的精神,有的是即使学习了但对此事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能及时为队员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致使部分队员失去了良好的比赛机会。
2、报名表延期交报和报名表核对不仔细
有些教练员为了获得其他队的信息故意晚交报名表,还有一些教练员因一些项目运动员人选没有最后确定而推迟报名。这两种做法对其他队来说是不公平的。除此,还有教练员对报名表核对不仔细的问题,如2008年6月举行的唐山市第七届青少年运动会田径比赛中,某一单位教练员未能认真核对自己队员所报项目,致使该队员的800米项目被报成了1500米,根据该次比赛竞赛规程的第四大点“参加办法”第5条“各队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的规定,更改比赛项目是不允许的。
二、对《田径竞赛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不学习或缺乏正确理解
1、对田赛项目的免跳时机把握不够
如在跳高比赛中1.77米高度跳完后,仅有甲乙两名队员还有继续试跳机会(1.77米高度两人都是第一次试跳失败,第二次试跳成功),并且两人在1.80米高度之前,甲队员总失败次数比乙队员总失败次数少(即甲占有优势)。接下来的1.80米高度甲先开始试跳,甲两次试跳失败,乙第一次试跳失败,随后乙第二次试跳又失败,裁判员很快整理完场地,并且向甲显示准备就绪,试跳开始。当甲正准备开始第三次试跳时,教练让队员免跳,随后甲迅速提出,可规则第180条“延误比赛”规定“比赛时,有关裁判员负责向运动员显示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并从这一瞬间开始计算该次试跳(掷)的时间。如果该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当时限结束时,应判该次试跳(掷)失败”。主裁判通知甲此时没有免跳,甲只好匆忙地继续第三次试跳。该教练员本想利用规则给对方造成压力,为自己队员夺冠创造机会,可由于免跳时机没能把握好,影响了自己的队员试跳。
2、对径赛短距离项目后继赛次的排定道次方法理解错误
规则第166条中规定:径赛项目的100米至800米的各项径赛、4×400米及以下各项接力赛,如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进行几个赛次时,对于后继赛次,应按规定的程序在每一赛次之后对运动员排序,然后分三次抽签排定道次:选择排列前四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3、4、5、6道。选择排列第五、六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7、8道。选择排列后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1、2道。而有的教练认为径赛项目后继赛次的分组均按成绩进行排序,分道应按名次定道。事实是排列第一的运动员经过抽签有可能在3道,也有可能在5道或6道。显然这是有些教练员没能理解规则中三次抽签编道的意义而造成的。
3、把运动员固兼项而错过轮次的影响理解成“失败”
规则中第142条“兼项”规定:田赛项目的比赛,因兼项请假的运动员,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再轮到其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将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而有的教练却不是这样理解的,如:迁安市2008年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跳高比赛名次公布之后,有一教练员找我说,他的队员甲和另一队员乙都跳过了1.74米高度,1.77米高度甲、乙都失去了继续试跳的资格,在1.74米高度中甲、乙两人失败次数相同,全赛中甲,乙两人的“×”数也相同,而甲没有不在场的情况(即是无免跳),乙在1.71米高度试跳时请假跑100米去了,等乙回来时高度已经升到了1.74米,这样甲的失败总次数就少于乙的失败总次数,他的队员甲就应该列前,而不应和乙并列第3。这位教练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他错误地把错过轮次的影响理解成“失败”了。
4对规则中新修改的条款学习不充分,对队员讲解裁判方法不到位
按规则第180条规定,田赛项目前3次试跳(掷)结束后应对运动员的成绩排序,第4、5次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3次试跳(掷)的排名相反。最后一轮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5次试跳(掷)后的排名相反。对这一新规定,很多教练员对运动员嘱托不够,或者有的教练没有提示第三次排名,使得最后一轮试跳(掷)时,部分成绩靠后的运动员匆忙上场,成绩好、排名靠前的运动员因过早准备而消耗体力,导致最后一次跳(掷)机会部分运动员把握得不够理想。
5、有关“在抗议下”比赛的理解不够
规则中第146条规定:在径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但是,如该次起跑犯规是由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检测仪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抗议,除非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起跑犯规检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2008年《田径竞赛规则》中还提到,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检测仪,运动员都可提出抗议、申诉。可是在基层比赛中没有起跑犯规检测仪这些设备,有的教练就利用上面这一点,认为只要抗议,就能继续“在抗议下”比赛,这就给比赛造成很多麻烦,甚至延误比赛时间。为了留下运动员犯规的证据,有些基层比赛在起点不得不架设录像机来辅助裁判。
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有部分业余田径教练员对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学习重视得不够。因此在比赛中,部分教练员因队员违规被罚而情绪激动,行为不文明的现象偶有发生。为了营造更和谐的竞技氛围,我建议业余田径教练员在繁重的教学和训练之外,应重视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学习。其学习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
1)学校教研组组织有关《田径竞赛规则》的学习和讨论,并组织自己的队员进行模拟比赛,教练做裁判,亲身体验裁判工作。
2)购买最新的《田径竞赛规则》或通过上中国田径协会官方网站了解规则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3)教练与裁判界的朋友多交流学习,了解有关裁判法的相关知识。
4)对每次比赛前下发的竞赛规程认真阅读,找出与以往竞赛规程的异同点并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迁安市迁安镇第一初级中学 064400)
一、对运动会《竞赛规程》的规定不学习、不重视
1、《竞赛规程》不学习、不贯彻执行
如2008年5月12日-14日在保定市举行的河北省第六届青少年运动会预赛(男子赛区)中,有几个单位的某些运动员由于没有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失去了继续比赛的资格。该次比赛《竞赛规程》中第四大点“参加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参赛运动员必须持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河北省体育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2001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河北省运动员注册证’、‘IC卡’,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河北省体育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进行年度注册、确认的,无‘河北省运动员注册证’、‘Ic卡’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得参加比赛。”这是河北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第一次实行这一规定。规程下发后,部分教练员却存在通常观念,有的不去学习和领会规程的精神,有的是即使学习了但对此事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能及时为队员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致使部分队员失去了良好的比赛机会。
2、报名表延期交报和报名表核对不仔细
有些教练员为了获得其他队的信息故意晚交报名表,还有一些教练员因一些项目运动员人选没有最后确定而推迟报名。这两种做法对其他队来说是不公平的。除此,还有教练员对报名表核对不仔细的问题,如2008年6月举行的唐山市第七届青少年运动会田径比赛中,某一单位教练员未能认真核对自己队员所报项目,致使该队员的800米项目被报成了1500米,根据该次比赛竞赛规程的第四大点“参加办法”第5条“各队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的规定,更改比赛项目是不允许的。
二、对《田径竞赛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不学习或缺乏正确理解
1、对田赛项目的免跳时机把握不够
如在跳高比赛中1.77米高度跳完后,仅有甲乙两名队员还有继续试跳机会(1.77米高度两人都是第一次试跳失败,第二次试跳成功),并且两人在1.80米高度之前,甲队员总失败次数比乙队员总失败次数少(即甲占有优势)。接下来的1.80米高度甲先开始试跳,甲两次试跳失败,乙第一次试跳失败,随后乙第二次试跳又失败,裁判员很快整理完场地,并且向甲显示准备就绪,试跳开始。当甲正准备开始第三次试跳时,教练让队员免跳,随后甲迅速提出,可规则第180条“延误比赛”规定“比赛时,有关裁判员负责向运动员显示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并从这一瞬间开始计算该次试跳(掷)的时间。如果该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当时限结束时,应判该次试跳(掷)失败”。主裁判通知甲此时没有免跳,甲只好匆忙地继续第三次试跳。该教练员本想利用规则给对方造成压力,为自己队员夺冠创造机会,可由于免跳时机没能把握好,影响了自己的队员试跳。
2、对径赛短距离项目后继赛次的排定道次方法理解错误
规则第166条中规定:径赛项目的100米至800米的各项径赛、4×400米及以下各项接力赛,如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进行几个赛次时,对于后继赛次,应按规定的程序在每一赛次之后对运动员排序,然后分三次抽签排定道次:选择排列前四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3、4、5、6道。选择排列第五、六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7、8道。选择排列后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1、2道。而有的教练认为径赛项目后继赛次的分组均按成绩进行排序,分道应按名次定道。事实是排列第一的运动员经过抽签有可能在3道,也有可能在5道或6道。显然这是有些教练员没能理解规则中三次抽签编道的意义而造成的。
3、把运动员固兼项而错过轮次的影响理解成“失败”
规则中第142条“兼项”规定:田赛项目的比赛,因兼项请假的运动员,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再轮到其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将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而有的教练却不是这样理解的,如:迁安市2008年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跳高比赛名次公布之后,有一教练员找我说,他的队员甲和另一队员乙都跳过了1.74米高度,1.77米高度甲、乙都失去了继续试跳的资格,在1.74米高度中甲、乙两人失败次数相同,全赛中甲,乙两人的“×”数也相同,而甲没有不在场的情况(即是无免跳),乙在1.71米高度试跳时请假跑100米去了,等乙回来时高度已经升到了1.74米,这样甲的失败总次数就少于乙的失败总次数,他的队员甲就应该列前,而不应和乙并列第3。这位教练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他错误地把错过轮次的影响理解成“失败”了。
4对规则中新修改的条款学习不充分,对队员讲解裁判方法不到位
按规则第180条规定,田赛项目前3次试跳(掷)结束后应对运动员的成绩排序,第4、5次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3次试跳(掷)的排名相反。最后一轮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5次试跳(掷)后的排名相反。对这一新规定,很多教练员对运动员嘱托不够,或者有的教练没有提示第三次排名,使得最后一轮试跳(掷)时,部分成绩靠后的运动员匆忙上场,成绩好、排名靠前的运动员因过早准备而消耗体力,导致最后一次跳(掷)机会部分运动员把握得不够理想。
5、有关“在抗议下”比赛的理解不够
规则中第146条规定:在径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但是,如该次起跑犯规是由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检测仪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抗议,除非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起跑犯规检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2008年《田径竞赛规则》中还提到,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检测仪,运动员都可提出抗议、申诉。可是在基层比赛中没有起跑犯规检测仪这些设备,有的教练就利用上面这一点,认为只要抗议,就能继续“在抗议下”比赛,这就给比赛造成很多麻烦,甚至延误比赛时间。为了留下运动员犯规的证据,有些基层比赛在起点不得不架设录像机来辅助裁判。
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有部分业余田径教练员对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学习重视得不够。因此在比赛中,部分教练员因队员违规被罚而情绪激动,行为不文明的现象偶有发生。为了营造更和谐的竞技氛围,我建议业余田径教练员在繁重的教学和训练之外,应重视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学习。其学习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
1)学校教研组组织有关《田径竞赛规则》的学习和讨论,并组织自己的队员进行模拟比赛,教练做裁判,亲身体验裁判工作。
2)购买最新的《田径竞赛规则》或通过上中国田径协会官方网站了解规则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3)教练与裁判界的朋友多交流学习,了解有关裁判法的相关知识。
4)对每次比赛前下发的竞赛规程认真阅读,找出与以往竞赛规程的异同点并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迁安市迁安镇第一初级中学 06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