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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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适应我国农业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激活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生产要素的作用,通过市场调节形成优化配置,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文章对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评价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 理论 实践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5-040-02
  
  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地利用中,兴起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农地利用形式。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农业生产的环节中去,以合作的方式利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在维护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基础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能否成为推动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积极因素;如何充分发挥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绩效与作用,是当前农地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界定
  
  农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或者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同时提出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从根本上说,农地股份合作制强调的是农地这种资源要素作为股份在股份合作制度安排中的运用。对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国内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本文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农地股份合作制。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农地作为资源要素投入生产经营,并将其股份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原则,将股份制机制引入合作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获取股权,集体以土地所有权的方式获取股权,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聚集和融通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转移出其对农地的使用权,实现了物质形态的资源要素重组;农地利用上,由公司进行组织化管理,农民对公司的运营实行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价值形态的股份代替实物形态的土地进行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农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化,只是让农地经营权中土地的使用权独立存在,实现了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中价值形态的土地经营权股份,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实物上的权利,而是享有物权性质上的土地承包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只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公有制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具有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特点。“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是以劳动联合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突破。劳动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经济。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形式的生产都需要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基本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劳动的联合必然要求生产资料的联合作为基础。农地股份合作制把生产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变为共同间接占有,由个人支配变为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为共同决策,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根据所持股份按股分红。这种合作是实实在在的,个人产权是清清楚楚的,充分体现出劳动者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通过合作实现劳动者的收益增长。
  3.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清晰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视角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既带有合作制的特点,又有股份制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从所有制关系上看,集体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但归个人占有,共同使用,民主管理;其次,从分配关系上看,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动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最后,从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上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双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
  
  在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中,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股份合作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农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及资产的股份化过程一般都依照如下思路:
  1.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在价格已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为依据;在土地价格初步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 和当地土地纯收益为依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在土地价格尚未明朗化的地方,以各类土地的农业纯收入为依据。其二是通过土地不作价的方式,即按土地的实物形态。通过对集体土地重新测量,由村民委员会或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价折股。
  2.设置股权。农地股份合作制下,通过股权设置,形成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存的基本股权结构。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持有者为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其股份所得红利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对于个人股份的确认,比较典型的方案是由三种股权,即基本股、承包权股和贡献股。基本股以一定时间户口所在地为标准,固定若干年,期满后随人口增减而调整,所占的比例最低;承包权股,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来确定;贡献股,根据农民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来定。许多地方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新增人口实行配售股,一来解决了因人口变动而引起的频繁的股权调整,二来解决了新增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过程中,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不一,各自然村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土地价值进行股份化,或分设集体股和社员股,或只设社员股,按公平兼顾贡献原则分到社员个人,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
  3.产权界定。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或者专业队投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社员享有的股权不能流转,只能分红。
  4.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在承包经营后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的工资收入。按股分红指农户依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在集体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后参与股份分红或与集体一起分红,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按股分配通常又分为按股取息和按股分红两种,现金股按股取息,土地股或劳动积累股按股分红。
  5.组织管理。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作为股份持有者不仅要行使收益权,还要行使监督权,因此,在组织机构上,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股 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定期召开,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选举或罢免董事和监事,决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主要人事安排等。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领导决策和管理机构,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审查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任免经理等。
  
  四、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环渤海等地带的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一、二产业极其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使得土地股份合作制得以顺利发展。
  1.南海模式。它把市场经济引入到农村管理,在合作制中加入了股份制的要素,以股份制来稳定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通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农村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南海市在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进程中,以原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坚持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真正体现集体资产共同占有,采用以点带面的方式,稳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南海模式的主要做法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集体土地和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的资产条件选择不同的折价形式。土地折价形式包括以政府规定的征地价进行折价、以土地的经营效益进行折价以及按配股需要的数量折价三种。在固定资产折价过程中,对于账面能全面反映的以资产的净值折价,对于账面不能反映的以财产的现值折价;其次,根据每个农民不同的情况,采用因素配股法、两级配股法、综合因素配股法分别配置股权。最后,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股份形式。包括社区组织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
  南海市的农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打破了集体利益分配的平均主义,实现了农村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基地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形成了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体制。
  2.温岭模式。它通过清产核资、界定股东、设置股权、股份量化、健全组织、股权管理和股份分红七个步骤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是对全村的集体土地或全部集体资产进行丈量登记,清查核实,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村清产核资小组进行民主评估,确定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或集体资产的现行价值;界定股东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对象为依据,界定股东资格;设置股权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公司设置的承包土地股以及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公司设置的集体股、个人股和机动股;股份量化是根据农户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面积,按照公司章程,量化折成股份,并核发股权证书予以确认;健全组织包括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工作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在股权管理中,股权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股份分红指农民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终盈余分红。
  温岭模式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种新方式,开辟了保障农户承包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新途径;通过民主管理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启动了土地有序流转,实现了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
  3.上海模式。它又称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给集体(村小组或村集体),然后由集体再入股到乡(镇)或更高级的特定组织,由这个特定组织运作入股土地并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再将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入股的农民。具体做法是:首先,集体内部的农民将承包土地入股给其所属的村(组)集体;其次,村(组)集体将农民入股的土地连同未发包到户的机动地打包以后,以集体名义入股到更高级的经济组织;第三,特定的经济组织将集体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整理,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推向市场,形成一级农村地产市场;第四,土地经过一级地产市场到使用者手中,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者可以再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有偿流转;最后,土地的使用者按照合同规定将收益分配给特定组织,特定组织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将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入股的农民。
  上海的农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土地的有效流转,在最终土地使用者统一规划的引导下,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向规划住宅小区集中、工商业向非农产业区集中,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同时将土地收益投资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了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4.苏州模式。它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合理设置股权,制定章程,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的一种创新。
  苏州模式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讲清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对于农民以纯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对于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一般要作价折股,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三是制定章程,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是健全组织结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几点思考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着自身的内在缺陷,例如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有限,股权天然具有的封闭性限制股权功能的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增强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深化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从研究对象上看,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农用地,今后需要将非农用地等一并纳入分析范围以涵盖农村集体土地的外延;从研究方法上看,当前的研究方法以实证分析、案例分析为主,进一步的分析需要加强运用数理统计与博弈论的方法,从理论上考察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此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多方博弈模型,更加准确地刻画制度创新的效率。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确保农地股份制规范运作。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基础。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采取市场调节机制和行政干预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群众自愿与适当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效益和公平,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同时,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立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明确规定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范围、条件和形式及宏观调控措施和具体操作程序,使得土地使用权流转依法有章可循。
  3.因地制宜地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国内统一市场还未形成,城乡分割体制还未打破,各地区生产力水平还有较大差异,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和不同规模经营形式是符合规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土地产权变革的唯一选择,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只是多种形式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模式,选择什么样的土地经营制度和规模经营形式,要看当地的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劳动力转移状况等因素。任何制度安排推行,其根本目的都是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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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成都 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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