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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览阅近几年大多数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有关的报刊文章,发现在谈及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性质时,几乎毫无二致地认为其只是一种强制性手段而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性质,认为法律制裁只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而这三种制裁的共同特点是对违反实体法的行为,依据实体法而给予的制裁。有的教科书更是一语破的:“只有实体法才规定法律制裁(北京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讲义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