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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2〕55号)精神,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02〕31号)作了修改和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