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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被严重滥用,有立法原因,也有司法实践的原因。羁押的理由与逮捕的理由相同,导致羁押与逮捕无法分离,羁押的期限完全取决于侦查和诉讼的需要。当被羁押者被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时,可救济的途径很少。基于此,建议从两个方面来实现对未决羁押的控制:一是设立独立于拘留、逮捕的羁押理由;二是赋予被羁押者申请法院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