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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分别对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作了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定义中即可看出,两类合同存在诸多类似之处,譬如均为提供服务的合同,从广义上讲,都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也正因为二者相互类似,对这两类合同进行区别,就显得更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