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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我在一篇文章中写到,1980年产生了两件令世界住房界十分关注的大事:一是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中国推行房改;二是撒切尔夫人在英国开始推行房改。两国房改都取得了一项具有共性的重要成果:我国将90%以上的公房以优惠价出售给居民;英国将可以出售的公房以优惠价出售给居民。这是中英两国将大批租赁型保障房转变成产权型保障房的重大事例。近来,有位同仁发表文章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我国房改前实行的是低工资制,房改前的“公租房”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并不具有保障房特性。据此,房改中的“优惠售房”,也不具有保障房特性。以上论点,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场争论的旧事重提。
1988年国务院发出11号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推行房改。在文件中,把优惠出售公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此后不久,有人发表文章提出了优惠出售公房是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补偿的论点,并有不少人赞同。但也有不少人发表文章提出了不同意见,因而产生了争论。我也参加了争论,并于1992年发表了一篇辨析文章,主要讲了以下道理:1.实行低工资制符合建国初期国家和人民都很穷的国情,其主旨是通过大家的艰苦奋斗,加快建设和发展经济,力争较快地改变我国一穷二白的面貌,因而是必要的和正确的。而补偿之说则是对低工资制历史作用的否定。2.当年广大职工对我国实行低工资制是理解和拥戴的,根本没有想到要索取什么补偿,补偿之说是对当年广大职工良好精神面貌的亵渎。3.优惠出售公房是我国房改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政府施行的一项惠民德政。而补偿之说,则把政府置于欠债的地位,把惠民之举贬为还债行为,从而产生给政府和房改抹黑的作用。4.这还可能成为一个陷阱。如果政府采纳了应该对低工资制进行补偿的论点,并发文决定在“住”的方面通过售房进行补偿。有心人就可以抓住这个“理”来做文章:一是,不住公房得不到售房补偿的人就有理要求对他们进行货币补偿;二是,这也有理进一步要求对“衣”、“食”、“行”进行补偿。这样,政府就会落入“既不能补,不补就缺理”的陷阱。5.可以预测,今后我国仍将较长期地、较大比重地存在低工资的问题。届时,政府对低工资居民提供保障房,属于造福于民之举。如果承认对低工资要补偿,就会在今后若干年内,让政府与低工资收入者之间长期处于一种欠债还钱的尴尬局面。
我国政府对“公房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优惠出售公房是补偿低工资制”等论点,一直持否定态度。
199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出制止低价突击出售公房的通知,就是否定补偿论点的具体表现。
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43号文中,对出售公房做了11条规定,其中第2条就提出了“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的原则。这是在我国房改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住房分类供应和保障房的理念。由于当年广大职工仍处在低工资制,属于中低收入者范畴。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也就明确了向广大职工出售的房改房属于保障房性质。国务院文件最具权威性,由于43号文做出了明确定性,因而当年关于出售房改房性质的争论也就到此戛然而止。
现在看来,当时这场争论存在一个重要的不足,就是没有一个权威组织或人士及时出头,以43号文为据,对这场争论做一个全面总结。也就是说,缺少了一个圆满的“收尾”。现在,有些年青人翻阅当年的报刊杂志,看到了一些有关“补偿论”争论的文章,却没有看到争论的结论。他们也可能看了43号文,但因不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很难从43号文的有关内容中看出它对这场争论产生的“结论”作用。这些青年找不到争论的结论,就有可能再次把“补偿论”搬出来。
为此,简要写出当年出售房改房性质的争论及其存在的不足,望能补当年之所缺,并望青年同志在了解实情后不再旧事重提。
1988年国务院发出11号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推行房改。在文件中,把优惠出售公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此后不久,有人发表文章提出了优惠出售公房是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补偿的论点,并有不少人赞同。但也有不少人发表文章提出了不同意见,因而产生了争论。我也参加了争论,并于1992年发表了一篇辨析文章,主要讲了以下道理:1.实行低工资制符合建国初期国家和人民都很穷的国情,其主旨是通过大家的艰苦奋斗,加快建设和发展经济,力争较快地改变我国一穷二白的面貌,因而是必要的和正确的。而补偿之说则是对低工资制历史作用的否定。2.当年广大职工对我国实行低工资制是理解和拥戴的,根本没有想到要索取什么补偿,补偿之说是对当年广大职工良好精神面貌的亵渎。3.优惠出售公房是我国房改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政府施行的一项惠民德政。而补偿之说,则把政府置于欠债的地位,把惠民之举贬为还债行为,从而产生给政府和房改抹黑的作用。4.这还可能成为一个陷阱。如果政府采纳了应该对低工资制进行补偿的论点,并发文决定在“住”的方面通过售房进行补偿。有心人就可以抓住这个“理”来做文章:一是,不住公房得不到售房补偿的人就有理要求对他们进行货币补偿;二是,这也有理进一步要求对“衣”、“食”、“行”进行补偿。这样,政府就会落入“既不能补,不补就缺理”的陷阱。5.可以预测,今后我国仍将较长期地、较大比重地存在低工资的问题。届时,政府对低工资居民提供保障房,属于造福于民之举。如果承认对低工资要补偿,就会在今后若干年内,让政府与低工资收入者之间长期处于一种欠债还钱的尴尬局面。
我国政府对“公房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优惠出售公房是补偿低工资制”等论点,一直持否定态度。
199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出制止低价突击出售公房的通知,就是否定补偿论点的具体表现。
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43号文中,对出售公房做了11条规定,其中第2条就提出了“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的原则。这是在我国房改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住房分类供应和保障房的理念。由于当年广大职工仍处在低工资制,属于中低收入者范畴。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也就明确了向广大职工出售的房改房属于保障房性质。国务院文件最具权威性,由于43号文做出了明确定性,因而当年关于出售房改房性质的争论也就到此戛然而止。
现在看来,当时这场争论存在一个重要的不足,就是没有一个权威组织或人士及时出头,以43号文为据,对这场争论做一个全面总结。也就是说,缺少了一个圆满的“收尾”。现在,有些年青人翻阅当年的报刊杂志,看到了一些有关“补偿论”争论的文章,却没有看到争论的结论。他们也可能看了43号文,但因不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很难从43号文的有关内容中看出它对这场争论产生的“结论”作用。这些青年找不到争论的结论,就有可能再次把“补偿论”搬出来。
为此,简要写出当年出售房改房性质的争论及其存在的不足,望能补当年之所缺,并望青年同志在了解实情后不再旧事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