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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事诉讼中,法律选择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对于当事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提单无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时,运输合同准据法的推定确定方法往往被法官作为扩大法院地法之适用,从而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技巧.选择管辖法院对准据法具有重要影响.“不适当的困难”作为与公共政策相冲突的依据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选择多法域国家的法院并不意味着该国任一法域的法院都被授予了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