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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规范的公证程序是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步骤,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公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公证程序规则》的实施使公证执业活动更加规范化,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面临一些难题,与此同时,规则的实施也需要我们去正确的解读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笔者将从公证程序的告知、审查入手重点阐述,同时简要叙述公证程序的信息化和公证书应用的跟踪制度,从而提出完善公证程序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证程序;告知;审查;信息化
随着近期批露的某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为一些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的事件,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各地公证协会组织当地的公证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稳固和提高公证的社会地位。但是,这远远不够,在公证员对某些事实、行为等进行公证时,不可忽视的是对公证程序的贯彻执行。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的公正来维护,下面是笔者在公证执业中对公证程序的几点思考:
1 关于告知的理解与运用
告知一般被认为是公证程序启动后的前面的环节,但是,笔者认为告知应该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员早期有被称为“达比伦(Tabelliones)①”,他们一般都被认为是具有较好的素质、熟练法律制度和相关信息的人。现在,有一些观点质疑公证这一行业的存在性,我赞同公证员应负担起专家责任②一说:即要求公证员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公证员要信息全面,使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实用性,并广泛告知和普及相关的知识和规则。要负担起这个艰巨的任务,首当其冲地就得履行好告知的义务。
当事人询问后,不管受理与否都应该把作为公证员应该告知的内容不厌其烦地和当事人陈述。受理后,告知更是贯穿公证程序的始终。在此,笔者认为告知可以作以下分类:第一,从告知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有关,可以分为法律性告知和非法律性告知。此处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指的是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规章、政策等。因为虽然规章、政策等不作为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但是规章、政策等关乎公证书的适用性。公证书办出来最终还是要拿来用的,只有提高公证书的适用性才能提高公证的地位,也是公证的应有之意。非法律性的告知就是一些社会经验、办事规则、公证程序和事务性等等方面的告知。就是将当事人所可能处的情境关乎公证书使用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比如说一些商事经验或者办事规则等;第二,从告知的方式上,可以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往往出现在咨询阶段,比如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受理,受理需要哪些材料,哪些程序等等,还有一些习惯性的事情。公证员和当事人应该维持良好的关系,但是有些时候往往事与愿违,也许有纠纷的时候各执一词,这时候,就需要书面告知来记录当时的情况。书面告知往往要记录当事人比较特殊的情况,或者经过告知后当事人仍然决定按原计划执行的一些事情。书面告知也是有技巧的,比如有些公众性的告知可以做成该项公证的通用告知,一些重要的突出的告知要用大字体体现出来等等;第三,从公证程序上分,可以分为咨询阶段的告知、审查阶段的告知和证后告知。咨询阶段和审查阶段的告知大家都比较知悉,或者或对证后告知存在争议,其实完整的公证并不是在当事人领走公证书就算完结,往往后面还有一系列的事情,比如说对档案的审查,如发现表达有误,还是需要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的损失最小化。
2 审核程序的完善——审查受主客观制约
审查阶段也是公证程序的重要一环,是公证员是否尽职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笔者认为审查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申请人材料的核验程序。申请人的材料,最为普遍的就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产权证等等,这几个最为普遍的材料首先就需要審核其真伪,而且这是之后办公证的基础。但是随着现在造假技术的提升,审核其真伪也需要很大的专业性。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公证处可以设立核实岗位,专门核实当事人材料的真伪,这样就可以与公证员自己的审核结合起来,形成双重审核,最大限地避免漏网之鱼的存在。如果专门设立该岗位有困难也可以由这方面经验较丰富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的辅助人员轮岗来进行。再进一步讲,定期进行这方面的专题培训、购进一些辅助器材识别仪等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还需要与社会其他部门、行业如公安、民政、不动产管理部门等建立密切合作联系及交流学习,以使公证机构核实材料更为迅速便利,创造公证业务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公证业务更加客观真实和具有实用性。
第二,询问程序的运用。审查经过材料的核验,随后进入询问阶段,通过询问不仅可以获得当事人办公证的一些基本要求,也可以获得一些陈述内容之外的侧面信息,例如,当事人的精神状况等行为能力如何,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等等,这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单独询问并制作相应的记录,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专门的录音录像。
第三,核实、审批程序的运用。审查受主客观的制约,有些情况往往不能当场作出评价,这就需要公证员进行核实,包括上面疑难证件的核实,也包括对当事人陈述的事情存疑的核实,这在继承类公证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至于审批,普通、简单的案件可由经办公证员报上一级领导或指定公证员进行审批,而有些如涉外继承、疑难案件、标的额大或程序复杂等类别的公证事项需要进行二级审批才可出证,特殊情况下,须经过处务会或专门业务委员会审批方可出证,这体现了公证的严肃性。人不是机器,会疲劳也会有疏忽,但是这并不是给公证员的出错找借口,确是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避免错证的出现,给公证员配备助理是必要的,把一些事务性工作的交给助理,公证员把握关键性的地方,可以节省不少精力以便负责更需要专业性的地方。同时更高级别或者同级别的公证员审批,对于一些重大公证事项进行双重把关,提高公证质量,让公证变成“铁证”!
3 公证程序的信息化
随着现在高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也逐步进入公证领域,这为我们繁琐的公证事务理清了流程,电子化办公,更是提升了公证的实用性和公证速度。现代的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将公证程序融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设计和完善一套实用性和安全性强的软件已经不再是难事,这能使公证员更好地用公证程序办事,使公证程序的取舍不再那么主观,上一阶段的进行是下一阶段进行的先决条件。一套好的公证业务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功能:流程管理功能,角色控制功能,状态记录、查询功能和业务数据的统计、查询功能③。而且信息化要与实际结合,注意用户体验的反馈与改进维护,优化人机界面。
4 公证书应用的跟踪制度
公证书应用的跟踪制度是目前公证领域做得比较欠缺的一方面,证后跟踪制度现在更多的还是体现为公证书应用单位向公证书出具机构的核实。公证机构主动去跟踪公证书的应用现在几乎是没有的,执行起来力度也较大,耗时耗力,但是就办公证而言,其实研究公证书的应用还是必要的,可以慢慢的有条件的先进行试点性的跟踪并记录下来,同时邀请一些相关部门进行公证书应用的探讨,使公证书更好地为当事人办事服务,让公证书不再是书面上的文字游戏。
综上,公证是一项神圣而伟大的职业,这需要公证员很高的职业素养和获得各方面信息的能力,专业性要求也比较高。笔者佩服法国公证人的公证书,但是,国情和社会背景不一样,比如说目前国内公证员欠缺的核实调查的权力等,但是我们可以在我们目前的已有条件下做到更好。公证是一种预防性活动,预防纠纷的发生,公证的公信力是其生命力,为了永葆公证青春,认真贯彻执行和完善公证程序势在必行,公证程序不能仅仅是流于形式!
注释
①Tabelliones一词由罗马字“tabellac”引申而来,指的是一种薄板,在其敷上蜡可以写字或者画画,引申为所有纸张类或兽皮类文件的总称.
②蒋国光.公证人的专家责任[J].中国公证,2003年第3期.
③吴凤友,李丽丹.计算机进入公证程序管理时机已经到来[J].中国公证.
关键词:公证程序;告知;审查;信息化
随着近期批露的某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为一些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的事件,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各地公证协会组织当地的公证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稳固和提高公证的社会地位。但是,这远远不够,在公证员对某些事实、行为等进行公证时,不可忽视的是对公证程序的贯彻执行。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的公正来维护,下面是笔者在公证执业中对公证程序的几点思考:
1 关于告知的理解与运用
告知一般被认为是公证程序启动后的前面的环节,但是,笔者认为告知应该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员早期有被称为“达比伦(Tabelliones)①”,他们一般都被认为是具有较好的素质、熟练法律制度和相关信息的人。现在,有一些观点质疑公证这一行业的存在性,我赞同公证员应负担起专家责任②一说:即要求公证员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公证员要信息全面,使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实用性,并广泛告知和普及相关的知识和规则。要负担起这个艰巨的任务,首当其冲地就得履行好告知的义务。
当事人询问后,不管受理与否都应该把作为公证员应该告知的内容不厌其烦地和当事人陈述。受理后,告知更是贯穿公证程序的始终。在此,笔者认为告知可以作以下分类:第一,从告知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有关,可以分为法律性告知和非法律性告知。此处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指的是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规章、政策等。因为虽然规章、政策等不作为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但是规章、政策等关乎公证书的适用性。公证书办出来最终还是要拿来用的,只有提高公证书的适用性才能提高公证的地位,也是公证的应有之意。非法律性的告知就是一些社会经验、办事规则、公证程序和事务性等等方面的告知。就是将当事人所可能处的情境关乎公证书使用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比如说一些商事经验或者办事规则等;第二,从告知的方式上,可以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往往出现在咨询阶段,比如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受理,受理需要哪些材料,哪些程序等等,还有一些习惯性的事情。公证员和当事人应该维持良好的关系,但是有些时候往往事与愿违,也许有纠纷的时候各执一词,这时候,就需要书面告知来记录当时的情况。书面告知往往要记录当事人比较特殊的情况,或者经过告知后当事人仍然决定按原计划执行的一些事情。书面告知也是有技巧的,比如有些公众性的告知可以做成该项公证的通用告知,一些重要的突出的告知要用大字体体现出来等等;第三,从公证程序上分,可以分为咨询阶段的告知、审查阶段的告知和证后告知。咨询阶段和审查阶段的告知大家都比较知悉,或者或对证后告知存在争议,其实完整的公证并不是在当事人领走公证书就算完结,往往后面还有一系列的事情,比如说对档案的审查,如发现表达有误,还是需要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的损失最小化。
2 审核程序的完善——审查受主客观制约
审查阶段也是公证程序的重要一环,是公证员是否尽职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笔者认为审查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申请人材料的核验程序。申请人的材料,最为普遍的就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产权证等等,这几个最为普遍的材料首先就需要審核其真伪,而且这是之后办公证的基础。但是随着现在造假技术的提升,审核其真伪也需要很大的专业性。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公证处可以设立核实岗位,专门核实当事人材料的真伪,这样就可以与公证员自己的审核结合起来,形成双重审核,最大限地避免漏网之鱼的存在。如果专门设立该岗位有困难也可以由这方面经验较丰富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的辅助人员轮岗来进行。再进一步讲,定期进行这方面的专题培训、购进一些辅助器材识别仪等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还需要与社会其他部门、行业如公安、民政、不动产管理部门等建立密切合作联系及交流学习,以使公证机构核实材料更为迅速便利,创造公证业务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公证业务更加客观真实和具有实用性。
第二,询问程序的运用。审查经过材料的核验,随后进入询问阶段,通过询问不仅可以获得当事人办公证的一些基本要求,也可以获得一些陈述内容之外的侧面信息,例如,当事人的精神状况等行为能力如何,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等等,这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单独询问并制作相应的记录,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专门的录音录像。
第三,核实、审批程序的运用。审查受主客观的制约,有些情况往往不能当场作出评价,这就需要公证员进行核实,包括上面疑难证件的核实,也包括对当事人陈述的事情存疑的核实,这在继承类公证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至于审批,普通、简单的案件可由经办公证员报上一级领导或指定公证员进行审批,而有些如涉外继承、疑难案件、标的额大或程序复杂等类别的公证事项需要进行二级审批才可出证,特殊情况下,须经过处务会或专门业务委员会审批方可出证,这体现了公证的严肃性。人不是机器,会疲劳也会有疏忽,但是这并不是给公证员的出错找借口,确是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避免错证的出现,给公证员配备助理是必要的,把一些事务性工作的交给助理,公证员把握关键性的地方,可以节省不少精力以便负责更需要专业性的地方。同时更高级别或者同级别的公证员审批,对于一些重大公证事项进行双重把关,提高公证质量,让公证变成“铁证”!
3 公证程序的信息化
随着现在高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也逐步进入公证领域,这为我们繁琐的公证事务理清了流程,电子化办公,更是提升了公证的实用性和公证速度。现代的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将公证程序融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设计和完善一套实用性和安全性强的软件已经不再是难事,这能使公证员更好地用公证程序办事,使公证程序的取舍不再那么主观,上一阶段的进行是下一阶段进行的先决条件。一套好的公证业务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功能:流程管理功能,角色控制功能,状态记录、查询功能和业务数据的统计、查询功能③。而且信息化要与实际结合,注意用户体验的反馈与改进维护,优化人机界面。
4 公证书应用的跟踪制度
公证书应用的跟踪制度是目前公证领域做得比较欠缺的一方面,证后跟踪制度现在更多的还是体现为公证书应用单位向公证书出具机构的核实。公证机构主动去跟踪公证书的应用现在几乎是没有的,执行起来力度也较大,耗时耗力,但是就办公证而言,其实研究公证书的应用还是必要的,可以慢慢的有条件的先进行试点性的跟踪并记录下来,同时邀请一些相关部门进行公证书应用的探讨,使公证书更好地为当事人办事服务,让公证书不再是书面上的文字游戏。
综上,公证是一项神圣而伟大的职业,这需要公证员很高的职业素养和获得各方面信息的能力,专业性要求也比较高。笔者佩服法国公证人的公证书,但是,国情和社会背景不一样,比如说目前国内公证员欠缺的核实调查的权力等,但是我们可以在我们目前的已有条件下做到更好。公证是一种预防性活动,预防纠纷的发生,公证的公信力是其生命力,为了永葆公证青春,认真贯彻执行和完善公证程序势在必行,公证程序不能仅仅是流于形式!
注释
①Tabelliones一词由罗马字“tabellac”引申而来,指的是一种薄板,在其敷上蜡可以写字或者画画,引申为所有纸张类或兽皮类文件的总称.
②蒋国光.公证人的专家责任[J].中国公证,2003年第3期.
③吴凤友,李丽丹.计算机进入公证程序管理时机已经到来[J].中国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