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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及政策统一,防止政出多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组成部门、牵头单位、职责范围、工作形式、议事规则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