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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属于债的一般担保,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单方实施法律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使其财产发生不法减少,确保其具有债务清偿能力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并没有设立债的保全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别规定了债的保全的两种制度,即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这既是对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一大发展,同时也为经济社会的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