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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在罗马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近现代民法理论因以合同客体区分各种合同,弃它不用了。但即使它现在不再以法律制度的面貌出现,其类型仍大部分保留在了近代以来的民法典之中,且与前述理论所主张的合意是合同的唯一构成要件形成悖反。为理解近现代理论为何还保留具体的要物合同,最好回到其源头求得其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