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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文献表明,清代福建内地和台湾都存在“讼师唆讼”的现象,讼师唆讼是闽省内地和闽省台地共同的社会问题。讼师只是与律师似是而非的一种职业,他的成分是“士类”,其智商越高,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官代书则是得到官方认可、遵守官方规定的司法程序、协助官方维持司法秩序、按官方规定的标准收费以自养的“一种职业”。若论“现代律师制度之雏型”,官代书制度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