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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9月7日10时左右,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冲撞一艘我国拖网鱼船,并在13时左右派出22名海上保安官强行登上航行中的我国渔船。随后,日本保安厅宣布逮捕我国渔船船长并扣留渔船和船上所有的船员。我国外交部在获悉上述事件后,立即对本国国民提供了外交保护。
关键词:外交保护 交涉 抗议
一、 外交保护概述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认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手段原因另一国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①通过以上概念不难看出,外交保护的提出首先要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而且必须是该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用尽当地救济的情况下还得不到救济才能提出;其次,外交保护的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于它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是不可以进行外交保护的;第三,外交保护必须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排除了通过武力的方式来使一国旅行责任的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方式是表达关切,严正交涉,严正抗议,国际求偿。但从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可以看出,只要不是以武力方式提供外交保护,其他的方式都是被国际社会所允许的。因此,外交报复,经济制裁,断绝双方之间的外交关系也被认为是外交保护的方式之一。
二、我国的外交保护
我国至唐代开始就有本国国民移居海外的情形出现,但直到清代被西方列强以炮火打开国门之前,都并未对本国移居海外的本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与此不同的是,在被西方列强以炮火打开国门之后,清政府虽然仍不愿意对移居国外的本国国民提供任何的外交保护,却在与西方列强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了相关的外交保护条款。尽管这些条款最终并未真正的适用,且列强订立该条款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本国国民在华的利益,但该条款的出现无疑是我国外交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民国时期,当时的国民政府虽然积极推动在世界各地建立使领馆,但是由于战争频繁发生,也并能对移居海外的本国国民提供有效果的外交保护。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国际形势所迫,我国累计出境人数仅为一万左右,极少涉及对本国国民的外交保护案件。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加迅速以及国家实行“走出去”的战略,2009年,我国出境人数达4500多万。出镜人数的增加,海外分公司的设立,无疑都增加了本国国民②在外国利益受损害,需要提供外交保护的可能性。可是,由于我国无对本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传统,而且近现代以来的外交保护起步还较晚,种种原因都造成了我国在外交保护上所存在的明显不足。我国外交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起步较晚,缺乏系统性研究;(2)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3)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
三、 撞船时间与我国的外交保护
2010年9月7日上午10时15分,一艘我国拖网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被一艘日本保安厅的巡逻船冲撞。随后,日本派出两艘巡逻船跟踪我国渔民船。下午13时左右,日本巡逻船上的22名海上保安官强行登上中国渔船,命令我国渔船停止航行,并宣称违反日本“渔业法”,要求对我国渔船进行检查。当晚,日本海上保安厅决定拟按日本程序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并扣留了我国渔船和船上的所有渔民。我国外交部在获悉上述事件后,立即约见日本大使提出严正交涉,并要求立即放人、放船。我驻日使官也派专人探望了被扣留的渔民。尽管如此,但从该事件中仍看出我国的外交保护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1)缺乏与外交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外交保护方面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的《外交保护法》使再发生类似事件时,有关机关可以依照《外交保护法》的程序和职责对我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
(2)缺乏预警机制。
此次中国渔船和日本保安厅的船只,相撞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本国渔船进入该海域时有可能遇见的风险予以提前告知,使本国渔民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应对有可能发生的摩擦。从该事件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对本国国民的预警机制。
(3)缺乏对外交保护的深入研究
外交保护作为一个新的课题,随着国际间交往越加频繁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早就将外交保护做为一个课题,并在2006年提出了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外交保护法。反观我国,外交保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到目前为止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先对与外交保护有关的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制定详尽的与外交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笔者认为,将外交保护作为一重点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刻不容缓。
四、 小结
中日撞船事件仅仅是我国近年来发生众多需要对本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事件之一。其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在外交保护方面所突显的不足。随着全球经济进一步的一体化,我国融入世界脚步将更家迅速,类似事件发生将更加频繁。因此,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尤显必要。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2] 高智华: 《论外交保护制度》,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关键词:外交保护 交涉 抗议
一、 外交保护概述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认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手段原因另一国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①通过以上概念不难看出,外交保护的提出首先要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而且必须是该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用尽当地救济的情况下还得不到救济才能提出;其次,外交保护的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于它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是不可以进行外交保护的;第三,外交保护必须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排除了通过武力的方式来使一国旅行责任的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方式是表达关切,严正交涉,严正抗议,国际求偿。但从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可以看出,只要不是以武力方式提供外交保护,其他的方式都是被国际社会所允许的。因此,外交报复,经济制裁,断绝双方之间的外交关系也被认为是外交保护的方式之一。
二、我国的外交保护
我国至唐代开始就有本国国民移居海外的情形出现,但直到清代被西方列强以炮火打开国门之前,都并未对本国移居海外的本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与此不同的是,在被西方列强以炮火打开国门之后,清政府虽然仍不愿意对移居国外的本国国民提供任何的外交保护,却在与西方列强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了相关的外交保护条款。尽管这些条款最终并未真正的适用,且列强订立该条款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本国国民在华的利益,但该条款的出现无疑是我国外交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民国时期,当时的国民政府虽然积极推动在世界各地建立使领馆,但是由于战争频繁发生,也并能对移居海外的本国国民提供有效果的外交保护。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国际形势所迫,我国累计出境人数仅为一万左右,极少涉及对本国国民的外交保护案件。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加迅速以及国家实行“走出去”的战略,2009年,我国出境人数达4500多万。出镜人数的增加,海外分公司的设立,无疑都增加了本国国民②在外国利益受损害,需要提供外交保护的可能性。可是,由于我国无对本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传统,而且近现代以来的外交保护起步还较晚,种种原因都造成了我国在外交保护上所存在的明显不足。我国外交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起步较晚,缺乏系统性研究;(2)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3)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
三、 撞船时间与我国的外交保护
2010年9月7日上午10时15分,一艘我国拖网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被一艘日本保安厅的巡逻船冲撞。随后,日本派出两艘巡逻船跟踪我国渔民船。下午13时左右,日本巡逻船上的22名海上保安官强行登上中国渔船,命令我国渔船停止航行,并宣称违反日本“渔业法”,要求对我国渔船进行检查。当晚,日本海上保安厅决定拟按日本程序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并扣留了我国渔船和船上的所有渔民。我国外交部在获悉上述事件后,立即约见日本大使提出严正交涉,并要求立即放人、放船。我驻日使官也派专人探望了被扣留的渔民。尽管如此,但从该事件中仍看出我国的外交保护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1)缺乏与外交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外交保护方面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的《外交保护法》使再发生类似事件时,有关机关可以依照《外交保护法》的程序和职责对我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
(2)缺乏预警机制。
此次中国渔船和日本保安厅的船只,相撞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本国渔船进入该海域时有可能遇见的风险予以提前告知,使本国渔民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应对有可能发生的摩擦。从该事件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对本国国民的预警机制。
(3)缺乏对外交保护的深入研究
外交保护作为一个新的课题,随着国际间交往越加频繁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早就将外交保护做为一个课题,并在2006年提出了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外交保护法。反观我国,外交保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到目前为止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先对与外交保护有关的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制定详尽的与外交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笔者认为,将外交保护作为一重点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刻不容缓。
四、 小结
中日撞船事件仅仅是我国近年来发生众多需要对本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事件之一。其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在外交保护方面所突显的不足。随着全球经济进一步的一体化,我国融入世界脚步将更家迅速,类似事件发生将更加频繁。因此,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尤显必要。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2] 高智华: 《论外交保护制度》,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