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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状态下的人权保障状况更体现法治国家的成熟程度。基于其紧急性、强制性、单方性和高裁量性等特征,非常状态下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人权的克减是客观存在而且经常出现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人权克减应当符合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确定行政紧急强制中人权克减的可操作性标准,以完善我国非常状态下的人权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