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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显威严,承运人被判刑一年
将丈夫安葬后,对于自己被逼出的这笔钱,唐萍一直觉得非常冤。于是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辰溪县公安局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影响恶劣的敲诈勒索案件,于是公安局紧急立案,报请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汪桂英进行逮捕。经过公安局初步查明,此时汪桂英将得到的7180元除支付给黄发等人380元外,其余的全部被其挥霍一空。
2006年9月26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桂英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一审判决:汪桂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宣告后,汪桂英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在上诉状上称,我夫妇二人收取唐萍7180元的赔偿款完全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并经第三人调解的结果,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夫妇的要挟语言根本不能产生让被害人恐惧的结果,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应当宣告自己无罪。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被害人唐萍等人租乘汪桂英夫妇的船时隐瞒了携带有唐萍之夫的骨灰盒的事实,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害人唐萍已支付了双方约定的租船费,且按当地承运此类物品几百元礼金的习俗,被害人唐萍只应支付给汪桂英夫妇数百元的礼金,并在汪桂英夫妇的船上放鞭炮“压邪”即可,但汪桂英却伙同其夫陈有以唐萍一行隐瞒了携带骨灰盒为由,趁机采取要挟、威逼的手段,先向被害人唐萍索要20000元,后又向唐萍索要18000元,当汪桂英之夫陈有邀请黄发等人与唐萍及所在村的村干部进行协商时,汪桂英并没有接受双方人员协商按照当地习俗处理的意见,直至被害人唐萍被迫交出现金7180元后,汪桂英才罢休。由此可见,汪桂英夫妇所勒索的钱财数额远高于当地习俗标准,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唐萍钱财的故意明显,客观上汪桂英夫妇对被害人唐萍等人采取了要挟、威胁手段,实施了索要钱财的行为,且所索钱财数额较大,因此汪桂英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汪桂英在上诉中所提出宣告其无罪的理由,经审查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而一审判决中以被害人唐萍在租乘汪桂英夫妇的船时隐瞒了携带骨灰盒的事实有一定过失,从而对汪桂英从轻判处有期徒刑是恰当的。
2007年4月13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汪桂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全文完)(湖南 天平)
将丈夫安葬后,对于自己被逼出的这笔钱,唐萍一直觉得非常冤。于是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辰溪县公安局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影响恶劣的敲诈勒索案件,于是公安局紧急立案,报请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汪桂英进行逮捕。经过公安局初步查明,此时汪桂英将得到的7180元除支付给黄发等人380元外,其余的全部被其挥霍一空。
2006年9月26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桂英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一审判决:汪桂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宣告后,汪桂英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在上诉状上称,我夫妇二人收取唐萍7180元的赔偿款完全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并经第三人调解的结果,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夫妇的要挟语言根本不能产生让被害人恐惧的结果,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应当宣告自己无罪。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被害人唐萍等人租乘汪桂英夫妇的船时隐瞒了携带有唐萍之夫的骨灰盒的事实,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害人唐萍已支付了双方约定的租船费,且按当地承运此类物品几百元礼金的习俗,被害人唐萍只应支付给汪桂英夫妇数百元的礼金,并在汪桂英夫妇的船上放鞭炮“压邪”即可,但汪桂英却伙同其夫陈有以唐萍一行隐瞒了携带骨灰盒为由,趁机采取要挟、威逼的手段,先向被害人唐萍索要20000元,后又向唐萍索要18000元,当汪桂英之夫陈有邀请黄发等人与唐萍及所在村的村干部进行协商时,汪桂英并没有接受双方人员协商按照当地习俗处理的意见,直至被害人唐萍被迫交出现金7180元后,汪桂英才罢休。由此可见,汪桂英夫妇所勒索的钱财数额远高于当地习俗标准,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唐萍钱财的故意明显,客观上汪桂英夫妇对被害人唐萍等人采取了要挟、威胁手段,实施了索要钱财的行为,且所索钱财数额较大,因此汪桂英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汪桂英在上诉中所提出宣告其无罪的理由,经审查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而一审判决中以被害人唐萍在租乘汪桂英夫妇的船时隐瞒了携带骨灰盒的事实有一定过失,从而对汪桂英从轻判处有期徒刑是恰当的。
2007年4月13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汪桂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全文完)(湖南 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