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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当前城市犯罪研究中的主要课题之一。改革开放后的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在帮助国家创造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犯罪激增的问题。与此同时,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由于概念,研究立场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和城市普通居民对流动人口错误的认识和对待态度,这进一步导致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本文希望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和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探索出将流动人口犯罪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0-02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目前,学界与实际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其实尚无一致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依据不同研究需要和不同学科任务就会对流动人口有不同的定义。在定义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时,大多数学者直接借鉴了社会学和人口学的流动人口概念,省力的同时也造成了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流动人口概念的偏差,乃至于错误。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和遏制犯罪。这一学科任务脱胎于社会遏制犯罪的需求。因此,在做犯罪学研究时,在给犯罪学领域内的概念下定义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符合犯罪学学科任务的要求,所下的定义必须能够服务于犯罪学的研究。犯罪学领域内的流动人口犯罪应当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看待,而不应当“从事流动人口研究的学者以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不同的表书与界定”豍《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豎《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口或者暂住人员。
以上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流动人口做出的定义,也或者可以理解为城市保卫者对流动人口的定义,这样研究者本身就具有相对的价值取向,这样进行的研究对犯罪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我们对流动人口的研究是放在犯罪这一特殊的讨论范围中,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户口为依据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就显得不是很科学了。在众多的界定标准中户籍是界定流动人口的主要标准,但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户籍仅仅是流动人口的诸多特征之一。
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并遏制犯罪,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是必须以这一任务为研究的指导。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流动人口有以下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所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分为就业型流动人口;公务性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而且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不分差别的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将公务性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这样的流动人口犯罪的几率太小,即使犯罪也无法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将他们列为研究对象就显得有些以偏概全了。其次,将专业的流动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窜作案的人员犯罪的过程中,流动只是他的表面特征之一,流动这一特性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在行政管理对象上的重合不代表二者在犯罪研究领域是同一事物。这是本质的区别。由于原因的不同,在研究时将二者混为一谈进行研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对犯罪学研究的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出于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流动人口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同时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民间流动人口的自治组织和自治行为还没有形成规模。因此流动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流动人口经常实施的犯罪有:盗窃、抢夺、抢劫、卖淫、强奸、杀人、赌博。主要是侵财类的和人身伤害性质的犯罪,而且属于低级的犯罪行为。这使大城市的此类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据一些省、市统计,在城市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员约有半数以上来自农民,就盗窃犯罪而言,流动人口作案高达70%-80%。”豏
(二)流动人口的犯罪特点
1.触犯罪名主要集中在财产和人身方面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经商、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此在正当的获取财产的目的的情况下,手段的变化就带来了众多的财产犯罪。尤其是流入人口大多属于青壮年,因此产生的犯罪大多属于暴力取财之类的犯罪。
同时,由于城市生存环境的不完善,以及青壮年自身处于争强好胜的年龄阶段,因此,他们伤害他人以及他们受到伤害的几率比其他人更大,所以伤害案件在流动人口当中是数量很大的一类犯罪。
2.犯罪主体具有“区域共同性”
以亲缘和地缘的作为纽带建立的犯罪团伙,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表现的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犯罪主体自身条件的不同,所触犯的犯罪案件类别就有很大的不同。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因此,在作案手段上呈现出地域同一性。就如同在盗墓案件中,经常出现舅甥组合一样。在城市当中,流动人口群体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流动人口就有很强的内部认同感和凝聚力,以抵御外来的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有人加以煽动利用,必然成为犯罪团伙的温床。“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北京市1993年查获的犯罪团伙案中,外来人员作案1252起,占当年全部团伙作案总数的61.2%;其中,大案796起,占团伙大案总数的66.4%,比1992年增加9.8%。”豐
3.初次犯罪后转化为专业的流窜犯的趋向明显
流窜犯不作为流动犯罪人口犯罪研究。但是,流动人口犯罪后利用改革开放之机进行逃避惩罚,并继续作案,转变为专业流窜犯的趋向越来越明显。这是我们在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时要特别注意的。交通工具的增多,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才大大利用这些便宜条件进行犯罪活动。而且众多的流动人口在犯罪时已经学会了加以伪装,例如很多犯罪分子就假借港商等名义进行诈骗。但是流动人口犯罪本身所具有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4.犯罪目标的随机性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流动人口本身由于经济窘迫,以及逃避惩罚的原因,一般情况下都是居无定所,所以在选择作案的地点和对象时也是顺手牵羊形式的居多。
5.犯罪中未成年人参与现象突出
流动人口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基于这些情况,这些受教育较少的少年,在无人指导和约束的情况下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和犯罪的工具。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当中首当其冲的是经济原因,即经济差距问题
“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特殊的历史阶段,这一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流动人口中几乎全部是那些由于经济压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农民。这样的经济差距直接成为流动人口心理变化的外在物质基础。
(二)就业歧视和利益分配不公平
农民工进城的主要原因和目的在于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这一目的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当中必须面对就业和工资分配等问题。在就业方面,农民承担了城市中主要的脏活、累活、重活,生活条件也最差。而这些低附加值的工作直接导致工资低下。同时,各种各样的雇佣单位肆意利用法律、管理方面的漏洞,压榨流动人口的财富。这样的状况必然引起流动人口的不满,导致大量的报复性犯罪。
(三)在文化冲突方面,存在城市居民歧视的问题
城市居民由于拥有户口等先决优势,在对待流动人口时会不由自主的流露出轻视的态度,对于农民对城市事物的无知表现出讥笑和嘲讽,将平等相处视为让步和恩赐,这一现象在城市中很普遍。这样两种不同的文化在碰撞之下必然会引起流动人口行为的失范。
(四)受教育程度不高
教育欠缺和原有生活视野的狭窄导致农民工对城市的各种现象缺乏相相应的认知,对保护自己的措施缺乏认识和理解,对欺凌和压榨自己的个人和单位缺乏相应的认知。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受到伤害以后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进行报复。间接地导致流动人口紧密抱团形成团伙犯罪的温床。
(五)管理方面的失误加剧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长
这一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管理者的立场和态度。作为管理者的公安等部门一直以管理、控制的姿态出现,由此对待流动人口的态度就流于简单、粗暴。这一态度和立场对于预防和遏制犯罪来说是不正确的。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这一态度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之一。同时,对出租房屋无法进行有效地空间时间控制,这也导致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犯罪缺乏准确的打击。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官方的流动人口档案
在建立流出地档案的同时,要在各个流入地的港口、码头、车站等关键部位建立流入地流动人口档案,以此为支撑点建立控制网络,严格控制流动人口的走向。以身份证、犯罪记录等信息的全国联网来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集中和趋势。
(二)国家提供低收费的就业信息,从根本源头上把握流动人口的走向
这一项政策真正抓住了流动人口的脉门,可以说这一政策将牵着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的意愿和生产的需要进行流动。流动人口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全国用工信息网络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流入地政府可以引导成功的打工人员向同乡介绍合适的信息,并将其制度化。
(三)流入地按照流入人员的收入、籍贯、住所等条件将流动人口组织起来,执行维护流动人口利益,引导流动人口安居、就业等职能
这样紧密的控制流动人口组成的组织,就可以在“人员组成领域”彻底的杜绝大型的团伙犯罪,夺取团伙作案的人员土壤。而且这一政策可以使用该组织控制个人的行动,将这些组织与当地用人单位联合,还可以加强这一效果。
(四)改变管理态度为服务态度;改变城市居民的蔑视态度为平等态度
将原有的政府高高在上的指挥式的管理方式改变为为流动人口着想的,为流动人口的吃住行等方面考虑的服务态度。对于城市居民需要加强教育,使原有的主仆观念、轻视态度转变为正常的平等的态度,尤其是在低素质的流入人口无意间侵害到原有秩序时,城市居民更多的应当是先礼后兵,指出有害之处就行,不必加以人身攻击。
(五)加大打击力度
公布流动人口的犯罪情况,建立已犯人员的档案并全国联网。将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流动人员逐出城市,并利用网络使其终身不得合法的进入相关的城市。
综上所述,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是社会本身所产生社会问题,是无法彻底根治的社会现象。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社会治安问题,更与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犯罪学研究中,我们要抱着科学的研究态度去研究流动人口犯罪,不能够简单的按照原有的犯罪学当中原因条件截断的方式去研究和预防犯罪。因此,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中,我们应当重点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现象本身,研究它的特点,内容,内部结构,与外部发生联系的方式等等等等,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大有关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对策等各方面研究的力度。在犯罪学新的研究方式中,对犯罪这一现象本身的研究占据了很大的份额,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三个步骤“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中,“是什么”占据了首位,是进行其他步骤的大前提,因此,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时我们必须首先廓清流动人口犯罪是什么。在预防和遏制犯罪这样的学科任务指导下,本文初步回答了这一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对学科任务的追求,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描述和讨论,力图将流动人口犯罪的全貌介绍清楚,同时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内容作出合乎犯罪学研究要求的解释,为社会实践中真正的遏制流动人口犯罪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0-02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目前,学界与实际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其实尚无一致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依据不同研究需要和不同学科任务就会对流动人口有不同的定义。在定义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时,大多数学者直接借鉴了社会学和人口学的流动人口概念,省力的同时也造成了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流动人口概念的偏差,乃至于错误。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和遏制犯罪。这一学科任务脱胎于社会遏制犯罪的需求。因此,在做犯罪学研究时,在给犯罪学领域内的概念下定义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符合犯罪学学科任务的要求,所下的定义必须能够服务于犯罪学的研究。犯罪学领域内的流动人口犯罪应当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看待,而不应当“从事流动人口研究的学者以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不同的表书与界定”豍《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豎《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口或者暂住人员。
以上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流动人口做出的定义,也或者可以理解为城市保卫者对流动人口的定义,这样研究者本身就具有相对的价值取向,这样进行的研究对犯罪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我们对流动人口的研究是放在犯罪这一特殊的讨论范围中,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户口为依据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就显得不是很科学了。在众多的界定标准中户籍是界定流动人口的主要标准,但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户籍仅仅是流动人口的诸多特征之一。
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并遏制犯罪,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是必须以这一任务为研究的指导。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流动人口有以下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所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分为就业型流动人口;公务性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而且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不分差别的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将公务性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这样的流动人口犯罪的几率太小,即使犯罪也无法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将他们列为研究对象就显得有些以偏概全了。其次,将专业的流动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窜作案的人员犯罪的过程中,流动只是他的表面特征之一,流动这一特性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在行政管理对象上的重合不代表二者在犯罪研究领域是同一事物。这是本质的区别。由于原因的不同,在研究时将二者混为一谈进行研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对犯罪学研究的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出于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流动人口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同时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民间流动人口的自治组织和自治行为还没有形成规模。因此流动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流动人口经常实施的犯罪有:盗窃、抢夺、抢劫、卖淫、强奸、杀人、赌博。主要是侵财类的和人身伤害性质的犯罪,而且属于低级的犯罪行为。这使大城市的此类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据一些省、市统计,在城市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员约有半数以上来自农民,就盗窃犯罪而言,流动人口作案高达70%-80%。”豏
(二)流动人口的犯罪特点
1.触犯罪名主要集中在财产和人身方面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经商、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此在正当的获取财产的目的的情况下,手段的变化就带来了众多的财产犯罪。尤其是流入人口大多属于青壮年,因此产生的犯罪大多属于暴力取财之类的犯罪。
同时,由于城市生存环境的不完善,以及青壮年自身处于争强好胜的年龄阶段,因此,他们伤害他人以及他们受到伤害的几率比其他人更大,所以伤害案件在流动人口当中是数量很大的一类犯罪。
2.犯罪主体具有“区域共同性”
以亲缘和地缘的作为纽带建立的犯罪团伙,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表现的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犯罪主体自身条件的不同,所触犯的犯罪案件类别就有很大的不同。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因此,在作案手段上呈现出地域同一性。就如同在盗墓案件中,经常出现舅甥组合一样。在城市当中,流动人口群体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流动人口就有很强的内部认同感和凝聚力,以抵御外来的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有人加以煽动利用,必然成为犯罪团伙的温床。“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北京市1993年查获的犯罪团伙案中,外来人员作案1252起,占当年全部团伙作案总数的61.2%;其中,大案796起,占团伙大案总数的66.4%,比1992年增加9.8%。”豐
3.初次犯罪后转化为专业的流窜犯的趋向明显
流窜犯不作为流动犯罪人口犯罪研究。但是,流动人口犯罪后利用改革开放之机进行逃避惩罚,并继续作案,转变为专业流窜犯的趋向越来越明显。这是我们在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时要特别注意的。交通工具的增多,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才大大利用这些便宜条件进行犯罪活动。而且众多的流动人口在犯罪时已经学会了加以伪装,例如很多犯罪分子就假借港商等名义进行诈骗。但是流动人口犯罪本身所具有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4.犯罪目标的随机性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流动人口本身由于经济窘迫,以及逃避惩罚的原因,一般情况下都是居无定所,所以在选择作案的地点和对象时也是顺手牵羊形式的居多。
5.犯罪中未成年人参与现象突出
流动人口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基于这些情况,这些受教育较少的少年,在无人指导和约束的情况下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和犯罪的工具。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当中首当其冲的是经济原因,即经济差距问题
“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特殊的历史阶段,这一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流动人口中几乎全部是那些由于经济压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农民。这样的经济差距直接成为流动人口心理变化的外在物质基础。
(二)就业歧视和利益分配不公平
农民工进城的主要原因和目的在于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这一目的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当中必须面对就业和工资分配等问题。在就业方面,农民承担了城市中主要的脏活、累活、重活,生活条件也最差。而这些低附加值的工作直接导致工资低下。同时,各种各样的雇佣单位肆意利用法律、管理方面的漏洞,压榨流动人口的财富。这样的状况必然引起流动人口的不满,导致大量的报复性犯罪。
(三)在文化冲突方面,存在城市居民歧视的问题
城市居民由于拥有户口等先决优势,在对待流动人口时会不由自主的流露出轻视的态度,对于农民对城市事物的无知表现出讥笑和嘲讽,将平等相处视为让步和恩赐,这一现象在城市中很普遍。这样两种不同的文化在碰撞之下必然会引起流动人口行为的失范。
(四)受教育程度不高
教育欠缺和原有生活视野的狭窄导致农民工对城市的各种现象缺乏相相应的认知,对保护自己的措施缺乏认识和理解,对欺凌和压榨自己的个人和单位缺乏相应的认知。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受到伤害以后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进行报复。间接地导致流动人口紧密抱团形成团伙犯罪的温床。
(五)管理方面的失误加剧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长
这一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管理者的立场和态度。作为管理者的公安等部门一直以管理、控制的姿态出现,由此对待流动人口的态度就流于简单、粗暴。这一态度和立场对于预防和遏制犯罪来说是不正确的。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这一态度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之一。同时,对出租房屋无法进行有效地空间时间控制,这也导致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犯罪缺乏准确的打击。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官方的流动人口档案
在建立流出地档案的同时,要在各个流入地的港口、码头、车站等关键部位建立流入地流动人口档案,以此为支撑点建立控制网络,严格控制流动人口的走向。以身份证、犯罪记录等信息的全国联网来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集中和趋势。
(二)国家提供低收费的就业信息,从根本源头上把握流动人口的走向
这一项政策真正抓住了流动人口的脉门,可以说这一政策将牵着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的意愿和生产的需要进行流动。流动人口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全国用工信息网络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流入地政府可以引导成功的打工人员向同乡介绍合适的信息,并将其制度化。
(三)流入地按照流入人员的收入、籍贯、住所等条件将流动人口组织起来,执行维护流动人口利益,引导流动人口安居、就业等职能
这样紧密的控制流动人口组成的组织,就可以在“人员组成领域”彻底的杜绝大型的团伙犯罪,夺取团伙作案的人员土壤。而且这一政策可以使用该组织控制个人的行动,将这些组织与当地用人单位联合,还可以加强这一效果。
(四)改变管理态度为服务态度;改变城市居民的蔑视态度为平等态度
将原有的政府高高在上的指挥式的管理方式改变为为流动人口着想的,为流动人口的吃住行等方面考虑的服务态度。对于城市居民需要加强教育,使原有的主仆观念、轻视态度转变为正常的平等的态度,尤其是在低素质的流入人口无意间侵害到原有秩序时,城市居民更多的应当是先礼后兵,指出有害之处就行,不必加以人身攻击。
(五)加大打击力度
公布流动人口的犯罪情况,建立已犯人员的档案并全国联网。将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流动人员逐出城市,并利用网络使其终身不得合法的进入相关的城市。
综上所述,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是社会本身所产生社会问题,是无法彻底根治的社会现象。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社会治安问题,更与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犯罪学研究中,我们要抱着科学的研究态度去研究流动人口犯罪,不能够简单的按照原有的犯罪学当中原因条件截断的方式去研究和预防犯罪。因此,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中,我们应当重点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现象本身,研究它的特点,内容,内部结构,与外部发生联系的方式等等等等,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大有关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对策等各方面研究的力度。在犯罪学新的研究方式中,对犯罪这一现象本身的研究占据了很大的份额,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三个步骤“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中,“是什么”占据了首位,是进行其他步骤的大前提,因此,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时我们必须首先廓清流动人口犯罪是什么。在预防和遏制犯罪这样的学科任务指导下,本文初步回答了这一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对学科任务的追求,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描述和讨论,力图将流动人口犯罪的全貌介绍清楚,同时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内容作出合乎犯罪学研究要求的解释,为社会实践中真正的遏制流动人口犯罪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