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群体:唐宋富民阶层的重要财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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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唐宋时代的商人群体是富民阶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人群体不断增强的财富力量和社会影响推动着中国传统社会从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转变,这从商人群体自身财富力量的发展和因商人而改变的诸多规制可充分体现。唐宋商人群体是在国家管制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这种官商模式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有利于商人财富迅速扩大,但也隐藏了严重的社会后患,那就是日益强大的商人群体逐渐演变成为旧体制的忠实维护者而不是革命者。这也规定了中国古代的富民阶层不是向市民阶层转化,而是向士绅阶层转化,富民社会没有走向市民社会,而是走向了没落。
  关键词:商人群体;财富力量;官商模式;体制维护
  一、研究缘起:富民阶层中
  商人群体的重要性
  近年来,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新的理论来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变迁,试图从新的视角来认识中国古代历史体系。林文勋先生有关“富民社会”的理论就是其中较受瞩目的一家。该理论认为: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内部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阶层”,这一社会阶层深刻地改变着中国传统社会中后期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结构以及政治结构,并引起了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由此可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自唐宋以后,进入“富民社会”时代。这个时代上承先秦时代的“部族社会”、汉唐时代的“豪族社会”,下启近代的“市民社会”,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脉络。由此以“民”的演变为其主线,可以重构中国历史发展演变体系。1由此可见,“富民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富民”。根据林文勋先生的解释,富民是拥有财富的社会群体,富民群体主要由3类人群构成:一类是占有土地,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一类是经营手工业者;一类是从事商业,以商致富的人。2林文勋教授还特加强调,在传统农业社会,富民的主体应该是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1
  的确,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它,谁就是财富的拥有者,谁就是社会的主宰者。但是,这个逻辑又存在着悖论:第一,在近代化开启以前,中国经历了一个数千年的农业社会时期,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必然性长久存在,为什么只有到了唐宋以后才有富民出现?第二,从微观上看,靠买卖土地的经营者固然能够发家致富,但是从国民收入的宏观层面上看,传统社会土地的用途主要是农业生产,它既不能够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消费品资源,也并非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经济要素,不断换手的土地买卖关系并不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只能产生经济泡沫。因此,一部分经营土地者可以成为“富民”,但他们是农业社会的同质力量,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和影响力并不能过高估计。能够较快积累起财富,并通过其经济社会活动对社会能够发起结构性改变或变革性推动的,一定是一种社会异质力量,而在传统农业社会时代,这种异质力量的来源,笔者以为,应该是商人群体。
  自古以来,古今中外,商人都是社会中财富增殖最快的群体。商人群体或者说是富商应该是“富民”群体中的主体力量,也许富商在人口规模上并不占优势,但在财富力量上一定是占优势的。没有一个实力雄厚的富商群体,无从有“富民阶层”,更不可能有“富民社会”。唐宋时代,中国进入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时期,商人群体必然是这一时期崛起的富民阶层中的重要财富力量。
  二、唐宋时代商人群体
  朱瑞熙先生在《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历史作用》一文中总结出了宋代商人在经济、文化、政治等6个方面的积极作用。2笔者认为,看待一个社会群体在某一时代的社会影响力,既可以从这个群体自身发生了什么样的改变来观察,也可以从这个社会因为该群体改变了什么来反观。首先从前一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商人自身看商人群体
  1. 职业商人不多但从事商业的群体数量庞大。李晓先生认为,宋代是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的时代,3而小农、小工亦多为小商,也可以理解为全民经商。姜锡东先生也指出,宋代有许多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并不是职业商人,不少官吏、军队将士、手工业者、农民也兼营商业,他们虽然不是商人阶级,但是掌握着一定数量的商业资本,对市场的兴旺和商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4应该说,当时职业商人群体规模并不大,但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群体却十分巨大,这一社会现象,正是典型商业化时代来临的早期表现。在一个社会商品经济恢复发展初期,这种现象就会以历史再现的方式呈现。如,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也曾经出现过一个全民经商的时代,当时社会上真正的民营企业家并不多,但是“十二亿人十亿商”,全社会从事各种行业的人都在想方设法地“捞外快”。正是经过这样的时代,中国的商人阶层才迅速地成长起来,从当时凤毛麟角的“万元户”发展到今天一大批资产上亿元的民营企业家群体。在传统农业社会,职业商人群体的成长不可能如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这样迅速,但是,其基本的规律是一致的,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一个商业化时代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全民经商”的过程,才会进入社会分工整合时代,从而使有一定数量规模的职业商人群体完全剥离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独立出来,专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样的阶层一经形成,即在社会上产生诸多影响。
  2. 商人群体财富力量雄厚。在前工业化时代,通过日益扩大的市场,实现更大规模、更广阔空间的商品交换活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商人,作为一个群体或一种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他们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参与交易的多方(生产者、消费者、商人)通常都会在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但其中,商人往往因其掌握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具有跨地区运输和专业储运等多方面的条件和优势,能在买与卖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实现贱买贵卖,从而获得较高的商业利润。因此,在传统社会里,商人通常是财货增殖能力最快的群体,故早在西汉时期就有“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1的谚语。这种巨大的财富集聚能力吸引了大量的人从事商业,在宋代更是如此。
  唐宋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人群体获得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在日益扩大的商品交易中不断积累财富,成为最先富起来的一个群体。特别是前述官府规模庞大的政府采购和禁榷制度,培育出一批商人。商人群体的财富力量也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唐乾符年间(874—879年)江陵的郭使君,“其家资产甚殷,乃楚城富民之首。江淮河朔间,悉有贾客仗其货,买易往来者。”2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王旦等指出,当时“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3社会上有为数众多的“日出其财以罔市利”的“千金之家”,4有不计其数的“盈室以藏”钱的“富商巨贾”,5如“积财巨万,为群盗所掠”6的饶州富商甘绍,又如曾弃官经商的范晞“能殖货,家累钜万”,7类似事例,不胜枚举。   1. 禁榷制度人为制造市场垄断,使进入官商模式中的商人具有较高获利空间,降低了经营风险,从而培植了一批商人成长。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需求弹性小的禁榷商品的经营上,如食盐。食盐是日常生活之必需品,且消耗量不大,消费者对盐的价格变化不敏感,即便价格升高,消费需求也不会下降或只会略有下降。因此,只要能够控制销售市场的经营者数量,就会形成垄断性市场,商人就有较大利润空间。在引入商人参与的食盐销售过程中,商人事实上是借助了官府已经建立的榷卖体系来赚取垄断利润。具体表现包括:
  (1)商人参与经营的食盐市场仍属于垄断市场,商人可获得垄断利润。在官搬官买下,食盐销售市场已经被官府独占,形成一个较高的垄断价格。商人进入这个市场,其所销售的食盐价格只要略低于原来的价格,就会受到欢迎,消费群体也会扩大,原来买不起盐的消费者也会去购买,盐的供求市场就会在这个新的价格上实现均衡。商人也因此可按高于自由竞争价格以上的均衡价格销售而获利。
  (2)官府对买钞卖盐有诸多程序,为商人食盐经营限定了较高门坎,为食盐销售的垄断经营提供了条件。郭正忠先生考证钞引盐销售程序有六:陈状投勾与入纳买钞,验符换帖与铺户保识,合同递牒与钞引号簿,抹钞理序与隔手支盐,验封批引与回缴引袋。1这些程序颇为复杂,商人要经营食盐,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方能承担从买盐钞到销售盐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经济成本、人际关系成本、时间成本、经营风险和官员寻租费用。因此能够成为盐商者,一般都是财力雄厚的大商人。大商人之所以对盐的经营趋之若鹜,也正是在于国家的禁榷制度体系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减少竞争者的机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垄断市场,取得垄断利润。
  (3)官府规定了钞盐的销售区域,这事实上也是一定程度地限制了商人在区域之间的销售竞争,为商人垄断市场提供了便利。宋代官府规定食盐销售,无论官卖还是商贩,必须在指定区域内销售,“不许递相侵越”,2否则视为违法。通过入钱物买盐钞、请盐、销盐的制度,已经将一些小商人排除在食盐销售市场的竞争行列之外,而官府要求商人在指定区域内贩盐,这更从制度上限制了商人之间的竞争,使经营食盐的商人可以独占或共享特定的区域市场,从而形成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2. 宋代不断变革的禁榷制度试图调整国家与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为商人提供了必要的获利空间。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需求弹性大的禁榷商品经营上,比如茶叶。茶叶是一种需求弹性大、产品差异化高的非自然垄断性商品。这意味着采用盐法之禁榷措施并不一定能达到官府的预期目标,需要采取新的制度措施。众所周知,宋代茶法是古代改革变更最为频繁、最为复杂的经济制度之一,之所以要不断变化,就是宋廷需要通过不断的制度调试,来寻求一种平衡官府和商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机制,既使官府得到可观的茶利,也能刺激商人经营茶业的积极性。以交引茶法改革为例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北宋初期,宋廷已经建立交引茶法,这与钞盐制度实质是一样的,即官府垄断了茶叶的批发环节,允许商人参与销售。商人获得经营茶的资格是“入金帛京师”,然后得茶引,“执引诣沿江给茶”,3然后商人在指定销售地点加价销售。但是,作为需求价格弹性大的茶叶,消费者对茶叶价格较为敏感,如果成本过高,商人最终就无利可图。故宋初,由于相关规定不合理,各地榷货务出现大量积茶滞销,“新时出卖不行,积岁渐更陈酌。”4
  雍熙年间,西北边境战火爆发,沿边军队给养问题成为朝中大事,朝廷始行入中、折中之法。为了鼓励商人入中粮草,宋廷“优为其直”,即高估粮草的相对价格,低估茶叶的相对价格,让商人从销售茶叶中获利,这就是虚估加饶。“边地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切于所须,故不吝南货。初,商人以盐为急,皆竞趋焉,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輙加给百千,又有官耗随所饶益。”5据黄纯艳先生考证,至道以后,虚估不断加剧,虚实价之比在5—7倍,更有虚实价之比达到10倍之多。6
  虚估加饶的实质是人为改变两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从上面史料看,实际市场价格为750缗的粮食入中到边地,官府给商人价值1000缗或2000缗的茶引。也就是说,商人用茶引买茶,就可得到比原来多1.3倍或2.6倍的茶。从表面上看是在从数量上多给商人茶叶,实质上是使茶叶的批发价格得以下降。7官府利用虚估加饶之策,让利于茶商,增加了茶商的经营利润,商人因此趋之若鹜,官府榷场积茶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但是,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大幅度的虚估加饶虽然可刺激商人入中粮草和销售茶叶的积极性,但却是以官府利润损失为代价的。景德二年实施的林特茶法改革,就是为了降低虚估比例,“林特以见钱买入中,贱价交钞,而以实钱算茶,然犹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则是去虚估加抬未远也。”1该措施将官府让利空间控制在50%左右,较为合理地调整了官府和商人的利益分配,也为商人经营茶叶提供了必要的赢利空间。
  由此可见,宋代茶法屡次改革,其目的在于不断调整官府与商人在茶叶经营中的利益分配,以期既能保障官府的茶利收益,同时又给茶商留下具有诱惑力的赢利空间。事实上,无论是经营食盐,还是经销茶叶,或者“买扑”经营酒曲,都是在宋代禁榷制度下为商人赚钱赢利打通的一个个通道。通过这些通道,商人进入了官府控制的商业链,与官府分享了高于市场利润的垄断利润,使一批商人的财富力量快速增长,成长为富商大贾。
  (二)政府采购制度与商人获利的关系
  商人群体要成长壮大,必须有活跃的商品交易活动。而交易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有充足的商品供给,二是有旺盛的市场需求。供给和需求是市场中“一个硬币的两面”,但二者对市场的影响力却并不均等,决定市场的主导方是需求,当市场上出现较大的消费需求时,商品价格的上扬就会刺激生产者扩大商品供给,从而出现需求拉动供给的现象。当市场上出现了旺盛的市场需求时,商人会因为利润的驱使,想方设法寻找供给,促进产品向商品转化,商人的经营活动趋向活跃。在庞大的市场需求刺激下,生产者在不断扩大供给,日益丰富的商品和持续的市场需求,为商人创造了增加交易频次和扩大交易规模的可能,商人的经营利润在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商人行列,从而使商人群体在数量上和财富实力上都得到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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