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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在明显下降,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越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专门知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性生产要素,谁拥有这样的生产要素,就能使公司兴旺发达。我国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十分不力,如何改变现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
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网络、基因技术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知识产权的生存环境。这一判断依赖于以下两点事实:第一,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最新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加大了人类危害自身的可能性,“从技术—经济 ‘进步’的力量中增加的财富,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这即是技术的负面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联系。第二,传统社会治理体系 (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无力解决工业社会过度发展而产生的社会问题。 “我们所体验到的那种无能为力并不是个人失败的标志,而是反映出我们的制度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重构我们曾经有过的这些制度,或者建立新的制度。”
这即是法律的确定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背离。可以说,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存在着先天缺陷和潜在危机。
1、文化风险与文化多样性
文化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伴生物。 “文化全球化不仅意味着文化的全球整合,也孕育着文化的冲突。”
国家文化安全与世界文化多样性问题是社会风险在文化领域的表现形式。在文化全球化和文化产业全球化的今天,我们面临着一个 “风险文化的时代”。斯科特·拉什为此警告说:“始料不及的风险和危险将不再是由工业社会的物质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危险,而是从信息领域、从生物技术领域、从通讯和软件领域产生出的新的风险和危险。”
当今时代的“文化风险”表现为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的弱化和传统文化边缘化。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民族、部落的传统文化与所谓的主流文化、强势文化一直存在着某种紧张状态。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东西方文化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欧美文化内部之中。
2、生态风险与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蕴含着生态、遗传、社会、经济、文化等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危机或说是物种资源的破坏,其根源主要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人为的不确定性,即 “制度化风险”。
在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中,授予专利的条件仅规定为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材料来源不是可专利性的要件,即生物技术专利的获取可以不考虑生物技术的基因来源。当代生物技术产生的特点之一,即是对资源的依赖性与资源的信息化。在生物技术时代,谁掌握了地球上有限的遗传资源,谁就能在生物经济的发展中取得主动,从而成为新的财富拥有者。
3、网络风险与信息社会安全
信息全球化是建立在网络社会化的基础之上的。网络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与模式。“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
网络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风险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社会、文化、政治、经济、法律等有着潜在的影响,其结果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已变得难以控制。可以认为,“网络社会所蕴含的数字化不仅引起一场产业革命,同时也引发社会革命”。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1、完善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无论是私法保护还是公法保护,其效力均源于宪法,宪法的母法性质和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使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成为各部门法保护的基础。因此,讨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研究知识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宪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在于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有关国家机关负起制定基本法律、动用国家司法与行政权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但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各个部门法不同,宪法上的权利更多侧重于赋予权利主体能够享有权利的一种资格,各部门法则具体规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权利的取得、行使与救济,以实现对权利的享有。
2、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构筑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的一项具体措施,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要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弥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行使与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待拓宽,应对我国立法尚未涉足的领域进行立法,如数据库,集成电路设计图等的保护,另外未公开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只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3、完善知识产权程序法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一要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使侵权行为人无法利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缺陷得以逃避本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还有更大的间接损失的,如商业名誉的侵害、预期利润的损失等可以聘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依法确认;二要规定举证期限和不举证的后果。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收集证据的复杂性、困难性、特殊性,为防止因当事人不能及时提供证据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情况的发生,在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还应规定限期举证责任制度,以提高审判效率。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在明显下降,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越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专门知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性生产要素,谁拥有这样的生产要素,就能使公司兴旺发达。我国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十分不力,如何改变现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
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网络、基因技术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知识产权的生存环境。这一判断依赖于以下两点事实:第一,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最新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加大了人类危害自身的可能性,“从技术—经济 ‘进步’的力量中增加的财富,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这即是技术的负面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联系。第二,传统社会治理体系 (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无力解决工业社会过度发展而产生的社会问题。 “我们所体验到的那种无能为力并不是个人失败的标志,而是反映出我们的制度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重构我们曾经有过的这些制度,或者建立新的制度。”
这即是法律的确定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的背离。可以说,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存在着先天缺陷和潜在危机。
1、文化风险与文化多样性
文化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伴生物。 “文化全球化不仅意味着文化的全球整合,也孕育着文化的冲突。”
国家文化安全与世界文化多样性问题是社会风险在文化领域的表现形式。在文化全球化和文化产业全球化的今天,我们面临着一个 “风险文化的时代”。斯科特·拉什为此警告说:“始料不及的风险和危险将不再是由工业社会的物质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危险,而是从信息领域、从生物技术领域、从通讯和软件领域产生出的新的风险和危险。”
当今时代的“文化风险”表现为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的弱化和传统文化边缘化。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民族、部落的传统文化与所谓的主流文化、强势文化一直存在着某种紧张状态。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东西方文化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欧美文化内部之中。
2、生态风险与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蕴含着生态、遗传、社会、经济、文化等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危机或说是物种资源的破坏,其根源主要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人为的不确定性,即 “制度化风险”。
在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中,授予专利的条件仅规定为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材料来源不是可专利性的要件,即生物技术专利的获取可以不考虑生物技术的基因来源。当代生物技术产生的特点之一,即是对资源的依赖性与资源的信息化。在生物技术时代,谁掌握了地球上有限的遗传资源,谁就能在生物经济的发展中取得主动,从而成为新的财富拥有者。
3、网络风险与信息社会安全
信息全球化是建立在网络社会化的基础之上的。网络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与模式。“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
网络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风险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社会、文化、政治、经济、法律等有着潜在的影响,其结果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已变得难以控制。可以认为,“网络社会所蕴含的数字化不仅引起一场产业革命,同时也引发社会革命”。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1、完善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无论是私法保护还是公法保护,其效力均源于宪法,宪法的母法性质和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使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成为各部门法保护的基础。因此,讨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研究知识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宪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在于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有关国家机关负起制定基本法律、动用国家司法与行政权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但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各个部门法不同,宪法上的权利更多侧重于赋予权利主体能够享有权利的一种资格,各部门法则具体规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权利的取得、行使与救济,以实现对权利的享有。
2、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构筑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的一项具体措施,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要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弥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行使与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待拓宽,应对我国立法尚未涉足的领域进行立法,如数据库,集成电路设计图等的保护,另外未公开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只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3、完善知识产权程序法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一要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使侵权行为人无法利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缺陷得以逃避本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还有更大的间接损失的,如商业名誉的侵害、预期利润的损失等可以聘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依法确认;二要规定举证期限和不举证的后果。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收集证据的复杂性、困难性、特殊性,为防止因当事人不能及时提供证据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情况的发生,在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还应规定限期举证责任制度,以提高审判效率。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