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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列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公民主动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高收入者每月的生活内容,由此大大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