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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诈骗现象,在这种活动中,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出虚假证据,骗取人民法院的信任,借助法院裁判的强制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种“诉讼诈骗”行为远比普通诈骗更具社会危害性,然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问题在理论上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加强对诉讼诈骗刑法定罪量刑的研究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