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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保证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