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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收费是政府除税收以外的又一重要财源,它在性质上既有着不同于税收的特点,又有与税收相似之处。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对“外溢性”产品,就消费者享受的内在效益进行收费;对拥挤性产品,就消费者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成本进行收费;对许可性服务,就获证者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力进行收费,将有助于建立成本与效益的约束机制,从而提高产品的使用效率。因此,以为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为前提,应成为政府性收费的一条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