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反思

来源 :青年生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LIAO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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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发布当日即引发网友热议,据此出发明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设立以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何以不受拥戴并提出适当反驳,进一步解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现状,从而尝试展望完善刍议。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制度解读;适用实效;适用展望
  1.引言
  2019年12月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细化完善了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实施办法一经发布即在网络上引来了大量的讨论,题为“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的标签登上了新浪微博热搜榜单,从标签语义看,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识极其片面化,对其制度意义更是不明就里。而从网友的留言可见,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态度不太友善,很多网友表示不支持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阅读评论可知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部分网友出于对受害者的共情怜悯而表示反对,主要认为同态复仇方能彰显正义,部分网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提出激烈反对,该类观点主要认为随着社会发展,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尚有讨论空间,未成年人的认知状态已与成年人无异,未成年犯罪人应接受成年犯罪人同等程度的惩罚。此外还有部分网友对档案封存后未成年人再犯罪概率表示担忧。除此外,根据部分微博账号发起的投票结果显示,也有部分较为理智的网友对此提出了类似分级适用的概念,恰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则和立法原意不谋而合。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义再思考
  2·1未成年人犯罪特點之更新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中相关数据显示,在2009-2017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率已经接连9年持续降低,其中2012-2017年间犯罪人数降幅较大,平均下降幅度高于12%。总的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已位居世界最低水平。从罪名类型上讲,未成年人最易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等轻罪。同时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中未成年人犯此类轻罪的比例较之2016年有所下降,但未成年人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件的比例较上一年有增幅。
  在地域构成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北京等沿海地区和发达城市成为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地区,浙江、上海和北京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较高的三个省份。同时该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预防管理等措施也值得重点学习,譬如上海践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30余年,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
  在年龄构成上,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生占比为68.08%。此外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为82.06%,表明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率更高,农村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也面临更大的挑战。对家庭环境的分析显示,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前五位,可见上述家庭中的相关因素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几乎每一起恶性低龄犯罪案件的曝光都频频撩拨公众脆弱的神经,引发对现行刑事法律政策的检讨风暴,认为其有对未成年犯罪人过度保护之嫌,舆情沸腾,如前述,网络环境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容度很低。实则综合前述数据不难发现,因九年义务教育深入推进等多方面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率整体呈下降态势,恶性低龄犯罪事件毕竟是极少数,低龄化、轻罪化、外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发区域构成以及多数未成年人的低层次文化水平的数据彰显着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应归责于其自身原因,更多的是家庭关爱缺失、学校教育失败、周围环境不良等诸多因素所致,其罪错行为是反噬社会错误的必然恶果,折射的是时代病症的殇痛。
  2·2记录封存对未成年犯罪人之保护
  虽然目下未成年人的生理、心智成熟期大大提前,但未经成长的洗礼,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尚未辩证统一,极易受激情冲动和外部环境影响走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具有先导性、感染性、终身性等特点的家庭教育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影响卓著,譬如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同样如前述数据,非常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学校方面,“唯分数论”的教育评价体系下部分所谓的“双差生”心理长期受挫,也具有极大犯罪可能性。社会方面,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文化冲击着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金钱至上的错误导向让有些未成年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明显远远低于成年犯,且具有巨大的人格重塑空间,由此应贯彻保护性惩罚这一少年司法原则的基础。若如舆论一般因极端个案轻易颠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过早任由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发酵,只会加剧反社会人格,所以应当特殊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权利,使得已经受到法律惩罚并诚心改过的罪犯再次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2·3记录封存降低对未成年人威慑作用之辩驳
  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对一定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我国立法亦虑及社会利益保护和舆论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加剧,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部分“封存”,而非“销毁”。且201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声明:“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未成年人罪犯数和犯罪案件数整体呈下降趋势”,至少从整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未导致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上升,刑法的威慑效果并无减损。而关于多数反对者主要基于受害者的共情怜悯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否定,笔者认为经定罪量刑后,施害的未成年人已经为其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刑法的震慑、预防和行为规制的功能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2·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于政策之回应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宽严相济之刑事政策的积极响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双向保护”原则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以贯之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惩戒基础上重振未成年犯罪人,浙江省检察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6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来,已有145名未成年犯罪人努力考上大学,重获新生。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顺应了国际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譬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21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
  3.未成年人犯罪記录封存制度解读
  新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1犯罪记录封存适用对象之界定
  在刑诉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地区适当细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外,还具体归入了其他两个类别:一是封存部分非犯罪记录,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被依法撤销案件中止侦查的未成年人的记录、未满18周岁实施违法行为而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以及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二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与实施的犯罪案件记录予以封存.至于具体这部分犯罪记录如何封存尚且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谈论的难点之一。在溯及力上,明确规定新刑诉法出台之前契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同时还补充规定了相应期间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记录也是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之一,力求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3·2犯罪记录封存内容之厘清
  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一是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内容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信息;二是载明前述内容的载体,并对该犯罪档案材料严格封存保密。根据“两高三部”《意见》的有关规定,犯罪记录涵摄范围包括:犯罪人基本身份信息、关涉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和日期、罪名、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可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案件,由法院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与生效裁判文书一并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电子信息同样归属犯罪记录封存犯罪,实行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的的专门管理制度,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查询。
  3·3犯罪记录封存效力之简析
  犯罪记录封存仅仅是保持相关犯罪记录的封闭状态和秘密性,与犯罪前科消灭存在本质区别,犯罪记录封存例外的适用犯罪记录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时,有权查询的特定单位在存在法定事由时可以遵循法律规定进入查询程序。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当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是再次犯罪后刑罚裁量的法定依据且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时,该犯罪记录在相关文书中得以评价并记载;另表明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选择在举证质证环节援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法院不会将犯罪记录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仅作为背景材料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也有部分地区仅以封存的犯罪记录审查羁押必要性。此外,封存持续有效。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展望
  “在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有12万余人。”而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总计有15-20万人,因此,实施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数大致占所有未成年被告人人数的80%。目前已有江苏、广东高院、北京、浙江检察院等都已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其中浙江新出台的规定对封存适用条件、封存范围和操作步骤、查询程序及履行附随保密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指导性,堪称明灯。
  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然存在“五年”标准过于机械化的问题,实行实效堪忧。实践中往往出现犯罪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险性更低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反而不被封存,无法契合立法原意。另一方面封存记录查询主体过于宽泛,且对于已经予以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及审批程序均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亦未规定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因此导致即使犯罪记录已经封存,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仍可能面临严重的教育就业歧视,因用人单位获知已封存的犯罪记录而遭辞退的事件并不鲜见。
  所以,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先应当统一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或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制,同时统一立法明确封存查询主体,规范查询程序,建立泄密追责机制;设立严格的查询、审批、保密程序及泄密追责程序。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改变各地实施细则各异的情形。
  其次应该建立规范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流程,拟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适用标准。现行“五年”标准并不能较为准确的契合立法初衷,应封存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综合案情衡量后,确实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再犯几率较大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不应一律予以封存。
  最后应在不断探索中实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社会帮教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完美衔接,运用全社会力量配合互动防止交叉感染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正常健康生活,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法治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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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义(1999.5—),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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