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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泸州二奶继承案”引起了整个法律界人士广泛的讨论.对本案最终判决的合理性与适当性,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意不在于运用传统的法律学方法来论述在本案中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弊端.与此相对,本文尝试着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来说明,即使在本案中法官可以直接运用公序良俗这样一个法律原则,当事人黄某的遗赠行为本身也没有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