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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城市化建设逐渐加剧的当前,由拆迁导致的不动产案件逐渐增加。通过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发现其中既牵涉民事纠纷,也牵涉行政纠纷。在案件处理中也难以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本文首先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同时阐述了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处理障碍,最后总结了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处理措施。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行政;民事纠纷;交织处理;障碍;措施
前言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全面提升司法审理效率,部分学者认为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将行政与民事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明确提出,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可以将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依旧存在审理混乱的现象。
1、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包括:(1)行政性质,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一项简单的行政主体,从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分析,是随着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其中没有国家权利的介入,因此并不属于民事行为。不动产登记在形式上,具备司法属性。(2)行政确权性质,行政确权指的是依据国家相关机构、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生活中的事件开展确认、证明、认可等。不动产登记的行政确认性质主要包括:法律效果、审查范围、登记证明力等。
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本身也具备行政权的属性,因此,具备一定的可诉讼性质。在实际生活中,不动产登记的结果会引发民事纠纷,因此,不动产登记本身也具备符合性,在审理过程中,会出现行政与民事交织审理的现象。
2、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处理障碍
(一)若是审查内容不同,不应该开展合并审理
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对事实理由开展,选择关键性的证据,开展审查工作,进而明确事实的合理性。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使用,放入法律、法規是否正确,接着考虑案件资料、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若是审查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性,不应该进行合并审理。
(二)民事审计程序不同,不应该开展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若是开展合并审理。采取适用的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寻找适合各自的程序,当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相关要求而言,需要选择较为使用的方式,依据实际的案例,选择适用的程序,明确审理之间的区别。审理人员在设置上也需要区分开,以此确保审理工作的合理性。简单而言,就是要遵循“术业有专攻”的规律,若是将行政审理案件的人员应用在民事审理案件中,会影响其审理效果。因此,在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审理中,不应该牵强的进行交织处理。
3、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处理措施
(一)遵循分别审理的原则
若是遇到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必须要分开处理。相关人员必须要明确,行政诉讼是针对不动产机构的行政行为展开审查,而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中,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分析不动产登记结构的行政行为,分析其行政行为是否与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相符。在日常的工作中,是否依据申请人的需求,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致力于完成申请人的需求。在不动产登记行政权的性质上,不能将处理之后的效果作为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行为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尽量避免民事纠纷。这就是在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处理中必须要遵循的原则。
例如:某市的房地产案件纠纷中,其行政纠纷在于审查当地房产管理局颁布的证件是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当地的房产管理局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交织了开发商企业的申请。针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申请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必须要记性全面的审查,若是当事人的证据全面,签订了房屋购置合同,只要当地的房产管理局存在违法行为,则被认定其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合法。
(二)强化经济措施
(1)其行政行为被撤销
若是法院撤销了上述案件中的房屋权证件,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其签订的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应,最终的房屋产权归房产公司所有,对此房产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合法处理。若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那么房地产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提交不动产申请,获取相应的产权证明书。在其中若是不动产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基于赔偿。
(2)不具备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需要寻求法院的支持,简单而言,就是法院需要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为是否合法。若是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其审理结构与行政诉讼的结构一致,继续开展工作即可。不可否认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可能会出现最终审理结果与认定结果之间的差异性。在上述案例中,若是法院认为房地产持有的产权证书有效,那么在民事纠纷审理中,最终的审理结果将会是房地产公司并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
部分人员认为,后者情况的出现,将会使得审判结果转变。依据上述所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本身不管是在内容还是认定标准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行政诉讼主要是审理相关行政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诉讼指的是认定起诉前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不会因为两者间表面审判结果的差异性,导致不通审判结果的出现。换句话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内的行政权处理范围知识针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件。针对事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依据提出的申请,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中会涉及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这些情况屡见不鲜,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将问题进行合并审理,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审理。特别是在行政审判中的民事纠纷展开审理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掌握相应的审判标准(包括民事、行政),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经济救济,进而将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案件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吴光荣.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解决路径——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3条第1款[J]. 政治与法律,2014(05):107-115.
[2]龙卫球. 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1):90-99.
[3]孔小霞. 房地产物权纠纷中行政与民事的关联诉讼[J]. 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07):47-50.
[4]杨凯. 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兼评《物权法》实施对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审判之影响[J]. 行政法学研究,2008(01):119-127.
[5]刘璐,高圣平. 解释论视野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救济——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错的视角[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06):54-59.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行政;民事纠纷;交织处理;障碍;措施
前言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全面提升司法审理效率,部分学者认为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将行政与民事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明确提出,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可以将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依旧存在审理混乱的现象。
1、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包括:(1)行政性质,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一项简单的行政主体,从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分析,是随着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其中没有国家权利的介入,因此并不属于民事行为。不动产登记在形式上,具备司法属性。(2)行政确权性质,行政确权指的是依据国家相关机构、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生活中的事件开展确认、证明、认可等。不动产登记的行政确认性质主要包括:法律效果、审查范围、登记证明力等。
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本身也具备行政权的属性,因此,具备一定的可诉讼性质。在实际生活中,不动产登记的结果会引发民事纠纷,因此,不动产登记本身也具备符合性,在审理过程中,会出现行政与民事交织审理的现象。
2、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处理障碍
(一)若是审查内容不同,不应该开展合并审理
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对事实理由开展,选择关键性的证据,开展审查工作,进而明确事实的合理性。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使用,放入法律、法規是否正确,接着考虑案件资料、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若是审查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性,不应该进行合并审理。
(二)民事审计程序不同,不应该开展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若是开展合并审理。采取适用的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寻找适合各自的程序,当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相关要求而言,需要选择较为使用的方式,依据实际的案例,选择适用的程序,明确审理之间的区别。审理人员在设置上也需要区分开,以此确保审理工作的合理性。简单而言,就是要遵循“术业有专攻”的规律,若是将行政审理案件的人员应用在民事审理案件中,会影响其审理效果。因此,在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审理中,不应该牵强的进行交织处理。
3、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处理措施
(一)遵循分别审理的原则
若是遇到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必须要分开处理。相关人员必须要明确,行政诉讼是针对不动产机构的行政行为展开审查,而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中,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分析不动产登记结构的行政行为,分析其行政行为是否与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相符。在日常的工作中,是否依据申请人的需求,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致力于完成申请人的需求。在不动产登记行政权的性质上,不能将处理之后的效果作为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行为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尽量避免民事纠纷。这就是在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处理中必须要遵循的原则。
例如:某市的房地产案件纠纷中,其行政纠纷在于审查当地房产管理局颁布的证件是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当地的房产管理局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交织了开发商企业的申请。针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申请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必须要记性全面的审查,若是当事人的证据全面,签订了房屋购置合同,只要当地的房产管理局存在违法行为,则被认定其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合法。
(二)强化经济措施
(1)其行政行为被撤销
若是法院撤销了上述案件中的房屋权证件,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其签订的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应,最终的房屋产权归房产公司所有,对此房产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合法处理。若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那么房地产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提交不动产申请,获取相应的产权证明书。在其中若是不动产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基于赔偿。
(2)不具备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需要寻求法院的支持,简单而言,就是法院需要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为是否合法。若是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其审理结构与行政诉讼的结构一致,继续开展工作即可。不可否认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可能会出现最终审理结果与认定结果之间的差异性。在上述案例中,若是法院认为房地产持有的产权证书有效,那么在民事纠纷审理中,最终的审理结果将会是房地产公司并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
部分人员认为,后者情况的出现,将会使得审判结果转变。依据上述所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本身不管是在内容还是认定标准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行政诉讼主要是审理相关行政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诉讼指的是认定起诉前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不会因为两者间表面审判结果的差异性,导致不通审判结果的出现。换句话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内的行政权处理范围知识针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件。针对事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依据提出的申请,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中会涉及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这些情况屡见不鲜,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将问题进行合并审理,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审理。特别是在行政审判中的民事纠纷展开审理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掌握相应的审判标准(包括民事、行政),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经济救济,进而将不动产登记中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案件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吴光荣.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解决路径——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3条第1款[J]. 政治与法律,2014(05):107-115.
[2]龙卫球. 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1):90-99.
[3]孔小霞. 房地产物权纠纷中行政与民事的关联诉讼[J]. 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07):47-50.
[4]杨凯. 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兼评《物权法》实施对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审判之影响[J]. 行政法学研究,2008(01):119-127.
[5]刘璐,高圣平. 解释论视野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救济——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错的视角[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06):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