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文章对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1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进行了简略的分析,谈了作者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重要的;一般的;永久;30年;10年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其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共有11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字眼。如何区分这11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是归档文件整理当中非常棘手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谈点个人认识。
1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7条,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豫档文〔2007〕23号,以下简称《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和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一般来说,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省部级以下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30年保管。另外,还可以从文件材料的类型上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一般来说,“重要的”包括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视察的照片、题词、讲话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包括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出访通知、日程安排、接待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以及本地区、本机关的汇报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实际执行这一条款时,不能仅凭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就盲目下结论确定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考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又要考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然后再具体确定归档文件材料定为永久保管还是30年保管。例如,市委书记到市档案馆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解决了市档案馆新建问题,这一问题对本地区讲是重要的,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同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个别相对不太重要的文件材料,也可定为30年保管。
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2款,将“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一般来说,内容涉及法规政策性和重大业务建设的,应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内容涉及基础性、技术性的,应视为“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例如: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请示关于能否开放馆藏档案的问题,属于档案开放鉴定业务,既敏感又复杂,在档案工作环节中地位比较重要,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市档案局关于开放档案问题的请示与省档案局的批复,对市档案局而言,就属本机关重要业务问题,可定为永久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一个机关什么是重要业务问题、什么是一般业务问题,是很复杂的,也是很不好区分的,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3款,将“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例如前面提及的“市档案局关于开放档案问题的请示与省档案局的批复”,对省档案局而言,亦属本机关重要业务问题,可定为永久保管。又如市直某单位向市档案局发出了关于档案库房能否建在地下室的函,类似请示、咨询性质,这类问题是档案保护业务中的基本问题,属一般技术性问题。因此,其来函与市档案局复函,对市档案局而言,均属一般业务问题,可定为30年保管。
4 本机关为主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5款第1项,将“本机关为主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譬如:某市档案局、工商联、工商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对全市民营企业档案业务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应该看成是重要业务文件,属于“重要业务问题的”,作为主办机关,市档案局归档时可定为永久保管;再如:某市档案局、教育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对全市教育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应该看成是一般业务文件,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作为主办机关,市档案局归档时可定为30年保管。 5 本机关为协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5款第2项,将“本机关为协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譬如:前面提到的某市档案局、工商联、工商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属于“重要业务问题的”,作为协办机关,市工商联、工商局归档时可定为30年保管;再如:前面提到的某市档案局、教育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对全市教育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作为协办机关,市教育局归档时可定为10年保管。
6 本机关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7款第5项,将“本机关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行政处罚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警告”和“罚款”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笔者认为,对行政处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般来说, “警告”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行政复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笔者认为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警告”和“罚款”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国家赔偿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笔者认为一般来说都属“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个别相对不太重要的也可定为30年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对当事者造成了损害,这种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都比较重要。
7 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11款,将“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案件违规违纪的程度,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一般来说,“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三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如果调查结论是查无实据,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可定为30年甚至10年保管。
此外,机关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工作报告,可定为永久保管,年度以下的可定为30年甚至10年保管。
8 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2款,将“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其事由重要程度、涉及资金多少和有效时限。一般来说,事由重要、金额较大、有效时限较长的,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如某机关盖大楼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事由重要、金额较大、有效时限较长,属重要合同,可定为永久保管;事由次要、金额较小、有效时限较短的,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如机关与某苗圃单位签订“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供花合同,事由一般、金额较小、有效时限较短,属一般性合同,可定为1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判断一个机关与某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要因事而异、因量而异,不可一概而论。
9 本机关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3款,将“本机关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30年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接待对象的级别。一般来说,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工作或进行调研形成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30年保管;接待省部级以下领导视察工作或进行调研形成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1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接待对象的级别是区分接待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主要因素,但还要与接待事由的重要程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人大代表团组、政协委员团组对某机关进行视察、检查,属于重要活动,相关接待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也就相对重要了,可定为30年保管。而兄弟单位对口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接待计划、安排、方案等文件材料应属一般性的,可定为10年保管。
10 本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6款,将“本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国有资产的规模、数量及价值大小。一般来说,规模、数量及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如机关房产、机动车等国有资产价值相对大、使用寿命周期比较长,其国有财产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规模、数量及价值较小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10年保管,如机关办公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价值相对不高,使用寿命周期相对较短,其国有财产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1条第1款,将“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重要的”定为3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是否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一般来说,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文件材料,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而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不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文件材料,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譬如:我们现在学习的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属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省、市、县(区)档案局而言,就是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文件材料,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再如,省档案局下发的诸如会议通知等非政策性、非法规性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
(作者单位:河南濮阳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2-10-14)
关键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重要的;一般的;永久;30年;10年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其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共有11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字眼。如何区分这11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是归档文件整理当中非常棘手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谈点个人认识。
1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7条,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豫档文〔2007〕23号,以下简称《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和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一般来说,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省部级以下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30年保管。另外,还可以从文件材料的类型上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一般来说,“重要的”包括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视察的照片、题词、讲话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包括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出访通知、日程安排、接待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以及本地区、本机关的汇报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实际执行这一条款时,不能仅凭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就盲目下结论确定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考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又要考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然后再具体确定归档文件材料定为永久保管还是30年保管。例如,市委书记到市档案馆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解决了市档案馆新建问题,这一问题对本地区讲是重要的,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同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个别相对不太重要的文件材料,也可定为30年保管。
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2款,将“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一般来说,内容涉及法规政策性和重大业务建设的,应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内容涉及基础性、技术性的,应视为“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例如: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请示关于能否开放馆藏档案的问题,属于档案开放鉴定业务,既敏感又复杂,在档案工作环节中地位比较重要,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市档案局关于开放档案问题的请示与省档案局的批复,对市档案局而言,就属本机关重要业务问题,可定为永久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一个机关什么是重要业务问题、什么是一般业务问题,是很复杂的,也是很不好区分的,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3款,将“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例如前面提及的“市档案局关于开放档案问题的请示与省档案局的批复”,对省档案局而言,亦属本机关重要业务问题,可定为永久保管。又如市直某单位向市档案局发出了关于档案库房能否建在地下室的函,类似请示、咨询性质,这类问题是档案保护业务中的基本问题,属一般技术性问题。因此,其来函与市档案局复函,对市档案局而言,均属一般业务问题,可定为30年保管。
4 本机关为主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5款第1项,将“本机关为主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譬如:某市档案局、工商联、工商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对全市民营企业档案业务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应该看成是重要业务文件,属于“重要业务问题的”,作为主办机关,市档案局归档时可定为永久保管;再如:某市档案局、教育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对全市教育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应该看成是一般业务文件,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作为主办机关,市档案局归档时可定为30年保管。 5 本机关为协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5款第2项,将“本机关为协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譬如:前面提到的某市档案局、工商联、工商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属于“重要业务问题的”,作为协办机关,市工商联、工商局归档时可定为30年保管;再如:前面提到的某市档案局、教育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对全市教育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作为协办机关,市教育局归档时可定为10年保管。
6 本机关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7款第5项,将“本机关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行政处罚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警告”和“罚款”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笔者认为,对行政处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般来说, “警告”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行政复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笔者认为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警告”和“罚款”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国家赔偿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笔者认为一般来说都属“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个别相对不太重要的也可定为30年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对当事者造成了损害,这种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都比较重要。
7 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11款,将“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案件违规违纪的程度,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一般来说,“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三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如果调查结论是查无实据,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可定为30年甚至10年保管。
此外,机关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工作报告,可定为永久保管,年度以下的可定为30年甚至10年保管。
8 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2款,将“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其事由重要程度、涉及资金多少和有效时限。一般来说,事由重要、金额较大、有效时限较长的,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如某机关盖大楼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事由重要、金额较大、有效时限较长,属重要合同,可定为永久保管;事由次要、金额较小、有效时限较短的,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如机关与某苗圃单位签订“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供花合同,事由一般、金额较小、有效时限较短,属一般性合同,可定为1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判断一个机关与某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要因事而异、因量而异,不可一概而论。
9 本机关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3款,将“本机关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30年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接待对象的级别。一般来说,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工作或进行调研形成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30年保管;接待省部级以下领导视察工作或进行调研形成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1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接待对象的级别是区分接待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主要因素,但还要与接待事由的重要程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人大代表团组、政协委员团组对某机关进行视察、检查,属于重要活动,相关接待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也就相对重要了,可定为30年保管。而兄弟单位对口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接待计划、安排、方案等文件材料应属一般性的,可定为10年保管。
10 本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6款,将“本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国有资产的规模、数量及价值大小。一般来说,规模、数量及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如机关房产、机动车等国有资产价值相对大、使用寿命周期比较长,其国有财产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规模、数量及价值较小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10年保管,如机关办公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价值相对不高,使用寿命周期相对较短,其国有财产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1条第1款,将“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重要的”定为3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是否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一般来说,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文件材料,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而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不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文件材料,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譬如:我们现在学习的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属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省、市、县(区)档案局而言,就是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文件材料,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再如,省档案局下发的诸如会议通知等非政策性、非法规性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
(作者单位:河南濮阳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