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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全国18个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1996年,国务院又决定将试点城市扩大为50个。但是,一些试点城市以国务院《通知》为依据,推行一种“先分立,后破产,再接收”的破产办法,实为变着法躲债。国有企业破产问题必须认真研究。一、关于国有企业分立问题国务院《通知》第八项规定:“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